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官渡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2017年公告第6号)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一直沿用至今,该实施细则出台较早,已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同时省、市分别出台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昆民规〔2024〕1号)等文件,与《官渡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中部分条款存在冲突,文件内容已不适用,符合清理标准。根据上述情况,牵头单位官渡区民政局决定废止该文件,文件废止决定经官渡区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