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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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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渡区出台《官渡区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25 00:0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420

    时间:2015/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定》(云发〔2015〕22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云办发〔2015〕9号),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决定》(昆发〔2015〕14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办发〔2015〕17号)要求,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官渡区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突出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执政能力建设,按照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推进依法依规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目标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中层正职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鲜明地突出忠诚干净担当、不让老实人吃亏、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的选人用人导向。

    大力选拔和重用:理想信念坚定、心系人民、襟怀坦白的干部;依法办事、为政清廉、品行端正的干部;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敢抓敢管的干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扎根基层、埋头苦干、甘于奉献的干部;公道正派、不拉关系、不走门子的干部。

    坚决调整和不用:理想信念动摇、信仰缺失、精神迷茫的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目无法纪的干部;宗旨意识淡漠、作风漂浮、弄虚作假、群众不认可的干部;投机钻营、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干部;能力平庸、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的干部;言行不一、阳奉阴违、做“两面人”的干部;律己不严、道德败坏、以权谋私的干部。


    第五条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官渡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严把选人用人的群众关、廉政关、程序关、纪律关、任职关。拟提拔人选除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要求外,原则上还应具备下一职级相应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充分征求区委编办意见,对职务名称、职数限定、规格级别、身份性质、编制情况等实行预审制度,坚决杜绝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的“三超两乱”现象。


    第七条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严格执行《官渡区区管干部任免工作动议办法(试行)》。细化明确干部提拔、调整、交流、调动、免职、降职、挂职等工作的提名主体、提名责任、提名要求。区委或者区委组织部是区管干部任免工作动议的主体。区属各级党组织对涉及区管干部的调整选拔有建议权。为防止“带病”干部成为提名人选,各级党组织向区委或区委组织部推荐提拔、调整交流人选时,必须有书面推荐材料,并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对其遵守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向区委组织部推荐提拔、调整交流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署名推荐,负责地写出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材料,并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单位或者个人对所推荐干部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与集体酝酿相结合的原则,区委组织部个别沟通酝酿配备人选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相关方面意见,除按规定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外,注意听取单位分管区级领导、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区委委员的意见。区委组织部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综合分析研判,结合听取的意见和有关政策,提出初步人选建议,报书记办公会研究。书记办公会统一意见后,形成动议工作方案。


    第八条  从严开展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未经民主推荐的决不列为考察对象。不断完善民主推荐办法、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把干部得票情况与平时了解掌握的干部德才素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巡查、思想政治巡察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对照分析、综合考虑,既防止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又尊重干部群众意愿。干部任前考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并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察组,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要求,采取延伸考察、走访群众、专项调查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全面深入了解。深入认真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根据《官渡区科级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实绩公示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查阅领导干部工作日志,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对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要真查细究,对有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得提交区委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严格执行新任干部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查”,仔细核查考察人选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重要信息,不得放过任何疑点。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专人管理制度,对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必须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对故意造假的,一经核实,既要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要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个人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坚持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对拟提拔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在考察时同步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官渡区新提任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公示。考察对象必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责,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转任重要岗位,涉及违规违纪的,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考察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坚持个人廉政情况“凡提必听”,严格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对拟提拔人选和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必须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的应当全面核查,尚未核查或者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区委讨论。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建立廉洁情况鉴定审查制度,纪委对考察人选的廉洁情况进行廉政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执行廉政准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反映的信访内容和初查核实结果、受纪律处分、问责整改等情况。发现不宜提拔使用的,不得提交区委讨论。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凡是涉及干部任免事宜,必须经区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区委全委会或者常委会票决制,以全委会或者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新提拔的干部,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除履行报批手续外,还应当说明理由。对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区委组织部按规定及时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没有调查核实清楚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认真贯彻落实好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规定明确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干部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制度。提拔任用和交流使用的干部,在区委研究决定任用干部公示结束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必须接受干部任前谈话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廉政谈话,签订干部任前廉政承诺书。个别谈话如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委,并提出暂缓任用的意见。谈话后没有发现影响谈话对象任职情形的,下发任职文件。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廉政法规考试制度。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由区纪委组织的领导干部廉政法规考试,成绩通知书由区纪委下发到参考人员和所在单位,考试成绩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考试结果作为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依据。


    第十六条  切实疏通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渠道。贯彻落实中组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探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及时予以调整。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因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探索试行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汰的机制。


    第十七条  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严格执行《官渡区干部轮岗交流办法》,按年度制定交流计划,对因工作和改善班子结构需要交流的,在同一街道、部门(单位)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分批次进行轮岗交流。将干部交流同培养年轻干部结合起来,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到街道、信访等急难险重岗位挂职历练。积极推进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加大执法执纪、人事、财经、城建等关键岗位干部的交流力度。


    第十八条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机制。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监督,对不按照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失误失察的,严厉进行追责。对工作程序、重要情况进行全程纪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免去现职。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四项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官渡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提拔等问题,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严防“圈子”和“山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确保公道正派选人、选公道正派的人,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本单位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形成干部监督合力。严格执行《官渡区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办法》,完善干部监督联席制度,定期沟通协调、交换信息,分析动态,实现干部监督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的合力。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加强专门机构监督,推进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强化人民群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重视媒体舆论监督,着力构建权责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信息共享、运转协调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三条  从严从实监督管理干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切实解决重选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教育干部懂规矩、守纪律、明底线、知敬畏,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监督管理新常态。严格落实我区制定的《官渡区公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严格落实组织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严格落实《官渡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规范干部离任交接。严格执行《官渡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试行)》,加强对离任领导干部的离任监管,对执纪执法、组织(人事)、社会管理、国有企业和分管人、财、物的领导干部,要从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日常谈心谈话机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不少于1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部门班子成员谈话不少于1次。认真落实《中共官渡区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双向约谈制度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畅通干部诉求渠道倾听各类不同意见,进一步畅通组织部门关注干部诉求渠道,有效发挥“党员之家、干部之家、人才之家”的职能职责,搭建服务干部的有效平台,切实解决干部的合理诉求,营造和谐、清廉的干事创业氛围。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激励关爱机制。坚持激励干部干事创业与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并重,建立干部关爱机制,关心干部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干部体检,切实解决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大巡察(查)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官渡区党风廉政巡查、思想政治建设巡察工作办法》,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巡察(查)重点、充分运用巡察(查)成果。着力加强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管,注重对干部业余情况的了解,通过手机、网络举报、信访举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严肃查处大吃大喝、参与赌博、涉黄涉毒涉黑和包养情人、与人通奸等违反党纪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区委组织部对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综合运用随机调研、个别访谈、民意调查、年度考核等结果,深入分析班子、分析队伍、分析干部,及时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情况,形成分析研判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区委主要负责同志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对“一把手”的从严监管。严格执行《官渡区科级党政正职监督办法(试行)》,规范“一把手”职责权限,督促“一把手”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纪依规行使权力。坚持“一把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末位表态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必须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推行和完善重大决策票决制,坚决反对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重视听取和研究不同意见,营造讲真话、讲实话的良好氛围。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法定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质量。对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发生重大偏差和问题的班子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性定期分析、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健全和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完善查摆问题清单、批评意见清单、整改事项清单等办法,落实整改承诺制、公示制,切实提高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三十四条  持续深入整治“四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实施方案,继续狠抓节点,盯住具体问题,加大执纪监督、公开曝光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干部住房、公车配备、职务消费等规定的行为;坚决整治滥发钱物、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购买年货节礼、违规购车用车、公职人员涉毒涉赌涉黄、借婚丧喜庆事宜违规办理客事敛财等顶风违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摆正公与私的关系,正好家风、管好家人,不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贯彻落实《官渡区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和《官渡区干部随机调研制度》,坚持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立基层联系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等制度,及时办理群众诉求,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服务群众中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六个严禁”。(一)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活动;(二)严禁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审批事项,非法压低地价招商,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等;(三)严禁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或者出让,一律不得参与经营办矿谋取私利或者包庇袒护矿产企业违规违法活动;(四)严禁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违反规定改变扶贫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等;(五)严禁收受“红包”,不准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古玩、字画等礼品礼金;不得利用烟草、普洱茶、玉石、能矿等领域资源搞官商勾结、设租寻租、借权营生,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搞特殊化;(六)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决不允许指定提拔、裙带提拔、带病提拔;决不允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决不允许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决不允许搞小宗派、小圈子、小团伙;决不允许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说情、打招呼、递条子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


    第三十六条  切实解决“为官不为”。严格执行《官渡区科级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实绩公示制度》、《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实施意见》、《官渡区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实施办法》、《官渡区专项整治工作问责规定》引导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尽职尽责、敢于负责、奋发有为、善作善成,着力解决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对群众诉求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等为官不为、为官不勤、为官不正、为官乱为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干部评价考核的科学体系。严格落实《官渡区科级领导干部和中层正职干部目标评价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制度,依托官渡区干部考核网络测评系统,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引领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尊重规律、注重实际、担当有为。探索建立鼓励改革、宽容失误的容错机制。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提醒、函询、诫勉谈话制度。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道德品行、廉政勤政、选人用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等方面的问题,必须进行约谈、函询或者诫勉谈话。重点约谈新提拔任用的、班子闹不团结的、有问题反映的、被问责处理的干部,了解情况、指出问题、提醒帮助。对经提醒、函询、诫勉仍不改正的,进行调离岗位、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从严从实问责处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给予严肃问责:(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和区委实施方案,对党不忠诚、个人不干净、工作不担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疏于管理监督,致使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条  深化对党忠诚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用讲话精神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努力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向焦裕禄、杨善洲、高德荣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深入推进“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在理想信念、党性修养、秉公用权、遵章守纪、做人做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突出党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遵照党章办事。引导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检身正己、见贤思齐。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纪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突出抓好党的纪律和规矩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加强法治教育,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述法制度,健全完善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四十三条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充分利用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和官渡区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警示党员领导干部汲取教训,增强廉洁自律和监管责任意识。坚持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制度,开展廉政教育主题活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大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力度,让领导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第四十四条  加强干部经常性教育。坚持对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深入开展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培训,增强贯彻落实的行动自觉和责任担当。健全完善全区县(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网络在线学习的管理、考评、激励机制,促使干部自觉学习、主动学习。对新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年均学习培训要求不低于90个学时,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实施督学提醒、学分季度通报,切实严明学习要求,实现督促有力、学有所获。


    第四十五条  不断加强干部能力教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富强幸福新官渡建设任务,开展楼宇经济、城市管理、社会服务创新等专题素质能力培训。严格执行《官渡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提升学历(学位)、职业技能水平奖励办法(试行)》,鼓励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鼓励在职人员通过参加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各类资质考试,取得相关等级的专业资格证书,提升在职人员综合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四十六条  不断完善教育方式方法。采取现场教学、体验式教学、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不断丰富教育手段。充分发挥官渡区政务服务局干部党员群众工作能力提升现场教学基地、官渡区信访局干部党员群众工作能力提升现场教学基地、官渡街道季官社区服务型社区现场教学基地、官渡区人民法院干部党员依法行政现场教学基地、廉政警示教育现场教学基地、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干部党员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现场教学基地等六个现场教学基地的作用。认真落实《官渡区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实施意见》、《2013—2017年昆明市官渡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加大在基层一线培养锻炼干部力度。建立健全干部教育评估体系,严格执行《官渡区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将学分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目标评价,并依据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学分量化考核学习型领导班子,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动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中层正职干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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