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救助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昆明市官渡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救助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官渡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采取确实有效的精神病防治康复措施,充分依托社会医疗资源,使精神病患者平等享有康复服务,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是为了解决大多数精神病患者需要长期服药,家庭负担较重的实际困难。通过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救助服务,使患者的病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减少疾病复发,重返社会正常生活,降低精神病肇事率,有效控制和预防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免费服药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
第四条 官渡区户籍,持昆明市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类别的人员。
第五条 免费服药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第三章 就诊规定
第六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方便精神病患者及时就地就近就便看病治疗,患者可在昆明地区的各级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经昆明市各级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确诊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并且从未经过系统住院治疗的贫困精神病患者,为保证服药治疗效果,鼓励其及时到昆明市各级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系统住院治疗。需系统住院治疗的患者,经街道残联初步审核,报官渡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科审批。根据首次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票据,除统筹部分外,个人自付部分超出2000元的给予一次性住院补助2000元(超出部分自行解决);未达到2000元的按照实际支出补助。
第四章 免费服药办理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免费服药的患者,由患者或监护人凭患者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在街道办事处残联提出申请,领取《官渡区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患者或监护人持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区残联审批。
第九条 免费服药患者死亡的,停止免费服药救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免费服药经费来源主要由上级业务部门和区级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列支,区级经费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区残联每年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残联上报审核的精神残疾类别人数,定期核拔资金到街道办事处残联。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残联每半年填报免费服药人员登记表,报区残联备案。
第十二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修订的暂行办法自2016年6月25日起执行,2007年制定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