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商贸服务业发展环境,提高商贸服务业培育扶持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商贸服务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作用,促进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我区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升传统商贸业,增强发展的活力坚持增量引进和存量提升并重,推进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传统优势产业为基本依托的现代产业体系。(一)积极引导商贸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首次突破批发业2000万,零售业500万,餐营业200万、住宿业200万及以上且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法人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奖励,分3年拨付。其中,第一年实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数据成功后给予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商品销售(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给予协助企业申报入统的相关街道2000元/户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二)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做大做强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批发业、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和零售额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三)鼓励成长型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批发业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5亿元、零售业1000万(含)—5000万元、住宿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餐饮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同比增幅超过全区对应行业增幅50%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四)定期对优秀商贸企业进行表彰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收贡献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区政府每年开展商贸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商贸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企业和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五)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专业市场提升改造支持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和提升改造。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专业市场,结合电子商务等新业态进行提升改造或重建的,区政府根据项目对社会经济的综合贡献,给予提升改造主体“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专业市场提升改造工作。二、扶持新兴服务业,提升产业竞争力(一)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1.对在官渡区经营的现有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通过增资或并购重组后注册(注册或运营资金达1亿元(含)以上)为独立企业法人并在官渡区纳税的,当年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0万元。2. 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现有金融业企业,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每新增50万元,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3. 对为注册纳税在官渡区的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年投放中小企业贷款总额在2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并设立有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贷款量的5‰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4. 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其当年投放贷款(资本金)的70%以上主要用于支持官渡区“三农”发展、且合法经营的,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2万元。5. 对为注册纳税在官渡区的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2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其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培育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度纳税额达到以下条件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其较上一年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资助。具体行业分类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1. 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管理服务业;2. 50万元及以上的清洁服务业;3. 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与调查业、广告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美容美发服务、洗浴服务、洗染服务、家庭服务等居民服务业;4. 1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安全保护服务业、包装、办公、信用、担保等其他商务服务业。(三)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支持行业网站和专业网站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市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贸服务企业或新型业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具体扶持鼓励政策享受“一企一策”。三、培育特色商贸服务业,完善产业服务功能(一)大力发展商务会展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发展思路,坚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展览公司和培育本土展览机构相结合,大力推进商务会展服务专业化、市场化,提高展会质量与档次。1. 鼓励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官渡区。对在官渡区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给予 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自企业产生税收起连续扶持三年。2. 对原有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的扶持。 对原有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3. 鼓励我区会展企业和会展服务企业引进培养会展业人才。区政府每年安排不超过15万元的人才资金,用于会展企业引进区外或者培养会展业人才,企业每引进区外或者培养一名国家一级会展策划师,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每引进或者培养一名国家二级会展策划师,一次性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每引进或者培养一名国家三级会展策划师,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元奖励。4. 鼓励会展企业办展单位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区政府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资金,用于在官渡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和单位,成为国际展览业协会(简称: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简称:ICCA)等国际组织会员的,给予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展会或展览通过上述国际知名组织认证的,给予主办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加快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和提升提升现有特色街区的内涵,规划建设新一轮特色街区,发挥特色街区商贸、休闲、旅游等综合品牌效应,引导商业特色街区向专、精、特的方向发展,提升商业特色街区的吸引力和知名度。鼓励各街道挖掘潜力,打造商业特色街区(包括夜市)。对新评定为昆明市商业特色街区的,经认定审核后,给予街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开发商参与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经申报认定实施的给予“一街一策”、“一店一策”。区政府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区商业特色街区宣传,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察活动,通过创新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理念,促进更多经营者向商业特色街区集聚(具体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城市辐射带动功能本条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区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认定的法人机构。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及南亚、东南亚知名企业来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市域外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一)新引进总部企业1. 认定条件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1)在本区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不受分支机构数量限制;(3)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大型零售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区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4)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50万元;大型零售企业、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20万元;(5)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并且五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2. 扶持政策(1)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2)办公用房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5%)给予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不超过120万元);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不超过120万),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35%)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按“就低原则”执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3)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三年奖励。世界500强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20%、中国500强企业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10%。有关高管奖励、子女入学和户口政策等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官通〔2013〕29号)执行。(二)现有总部企业1. 认定条件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符合“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要求。2. 扶持政策(1)经营贡献奖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新认定为总部的企业)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3年。(2)鼓励现有企业在官渡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区域外销售点的销售额纳入总部营销中心销售统计并开具发票的,虽未能符合总部认定条件,仍可享受如下政策:自营销中心缴纳第一笔税款(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五、加快楼宇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本条所称商务楼宇指在官渡区范围内,可出租、出售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并经各商务楼宇业主自愿申报,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经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商务楼宇。 (一)对商务楼宇开发主体(业主)的奖励1. 只租不售。鼓励商业楼宇开发主体(业主)采取只租不售或整体托管的开发运营模式,引导楼宇集约化、高端化、品牌化发展。新投资开发建设的商务楼宇采取只租不售方式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原有商务楼宇自2014年起执行),每年按该商务楼宇缴纳的区级财政贡献(不含房地产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给予开发主体(业主)奖励。2. 租售结合。商务楼宇采取租售结合方式且自持物业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在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产生税收次年起三年内(原有商务楼宇自2014年起执行),每年按物业自持部分的租用企业区级财政贡献(不含房地产税收)比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1%给予开发主体(主要业主)奖励。3.鼓励业主以收购、资产置换、投资控股等形式整合楼宇物业,减少小业主数量和规模,促进楼宇产权集中。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的,经事先备案,可给予该业主实际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且不得超过该业主当年区级财政贡献。(二)对商务楼宇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对达到以下条件的商务楼宇物业管理企业给予奖励:1. 在我区依法经营并纳税,且达到国家三级以上管理资质;2. 所管理的商务楼宇的入驻率、税收落地率均达到80%以上。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商务楼宇对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商务楼宇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分别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2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三)对商务楼宇所在街道的奖励属地街道商务楼宇的入驻率、税收落地率均达到80%以上,且商务楼宇对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属地街道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商务楼宇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分别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属地街道1万元、2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四)对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的奖励1. 鼓励企业购买楼宇。对符合产业导向,并在我区新增商务楼宇中一次性购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企业注册落地、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购房合同总价3%的购房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补助资金。符合以上条件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全国前10强企业的补助标准上浮2%,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到位补助资金。2. 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助。对符合产业导向,并在我区新增商务楼宇中一次性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如实际月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就低原则”执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五)对商务楼宇实行评级认定和分类扶持区政府根据商务楼宇的税收贡献、入驻率、税收落地率、物业自持比例、治安维稳、服务管理等情况,对商务楼宇进行评级认定。通过评级认定的商务楼宇,由区政府给予命名授牌,并进行分类扶持。1. 鼓励楼宇争先创优。区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楼宇评级,双年评定,单年复核。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商务楼宇,给予楼宇开发主体(业主)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给予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楼宇星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2. 鼓励企业入驻星级楼宇。入驻五星级、四星级楼宇且年度总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的10%、5% 给予扶持。3. 鼓励街道做好楼宇招商服务工作。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商务楼宇,给予所在街道每座楼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街道可按奖励资金的50%给予楼宇工作相关人员奖励(楼长、工商、税务、招商等人员)。4. 商务楼宇评级认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商务楼宇中各类市场主体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治安维稳事件、严重拖欠薪金行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当年商务楼宇的评级认定。六、促进外经贸发展,推动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在官渡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自行报关的生产加工贸易型独立法人外贸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一)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区政府每年与重点外经贸企业签订年度外贸进出口目标责任书。根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若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即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如增长率不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如增长率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二)定期组织外经贸企业的评优评先活动每年,区政府对辖区内外经贸企业进行评优评先,对外经贸突出贡献企业和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奖励。七、鼓励购买本地商品和服务,繁荣区域经济积极鼓励采购本地产品,鼓励政府类、国有资产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地商品和服务,包括材料、工程建设、设计、装备、软件、各种服务等。积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和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包括材料、工程建设、设计、装备、软件、各种服务等,年度采购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区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经贸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全区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各相关部门、街道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二)严格享受范围和条件。对官渡区区级财政有贡献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企业年度纳税总额指:企业年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总额,企业建设期间的建安营业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区级财政贡献指: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的区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入驻率指:企业已实质入驻办公的面积总和/该楼宇用于商务办公的建筑面积总和×100% ;税收落地率指:在本区依法经营并纳税的入驻企业户数/该商务楼宇入驻企业总户数×100%。同一企业获得区级多项资助或奖励的,择优执行,总资助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80%。对不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或者企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治安维稳事件、严重拖欠薪金行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事件的,不能享受扶持条款。享受本规定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和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扶持资金承担。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一楼一策”的,由区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报批后执行。(四)政策兑现及解释。上述政策中,一次性奖励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时兑现,其它政策在年度后由相关责任部门牵头拟定奖励资助方案,经区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上述政策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