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结合官渡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1. 精简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功能,扩大上线服务单位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中介超市”,5月底前实现我区中介超市上线运行。(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审改办、区住建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2. 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辖区范围内6亩以下(不含6亩)的土地使用转让手续,区政府审查后办理土地登记。(区国土分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3. 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文件上报审批时,只需提交水保批复(涉及水土保持项目)、滇管部门选址意见(涉及滇池流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原则上由区级负责审批。环评报告书14个工作日内、环评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环评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二、 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4. 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编制完成官渡区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完善“十三五”规划项目库,建立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促进投资项目科学管理。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区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费,统筹用于区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继续深挖盘活财政存量和沉淀资金,统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运局、区经贸投促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区国投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5. 强化项目会办推进。完善项目推进会办制、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等制度,区级分管领导要每2周召开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行业的项目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抓紧制定政府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计划,以开工时间倒逼前期工作,力争计划新开工项目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区发改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6. 实行投资单项考核。设立年度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奖代补资金,制定考核奖励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街道、区级部门和投融资平台公司、项目业主给予以奖代补经费补助。(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目督办、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 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7. 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3月底前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8. 发挥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融资的作用。贯彻落实好《昆明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和《官渡区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积极申报省级和市级PPP示范项目,稳妥推进PPP项目实施。做好PPP项目筛选储备,年内力争推出一批适宜采用PPP模式的试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四、 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9. 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利用官渡区区位优势,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体系建设及升级改造,推进农新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云南农产品电子信息交易中心为首的市场物流体系及电子商务建设,探索互联网+农业的实施路径。继续加快发展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企业品牌战略发展,不断提高我区品牌农产品的质量,推动我区优质品牌农产品向外扩展。(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贸投促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五、 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10. 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全面落实上级部门扩销促产补助政策。由规模以下企业上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上规后一年内保持10%以上增速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原有规模以上企业,同比增长率达到10%以上且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增长达到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20万元;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增长达到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奖励50万元。(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六、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1. 推进减税降费。落实省政府降费政策,对省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除外)降低30%,对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对中小微企业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牵头,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经贸投促局、区交运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配合)
七、 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12. 稳步淘汰落后产能。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进行配套补助和奖励。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鼓励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对工业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创建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按每户5万、4万、4万、3万元给予补助。(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八、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3.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业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现有内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技改、扩大生产规模、科技研发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九、 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
14.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在官渡区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官渡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级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三年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20%、中国500强企业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10%;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包括原有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5.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所管理的商务楼宇的入驻率、税收落地率均达到80%以上,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务楼宇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环比增量分别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万元、2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6. 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对在官渡区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给予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自企业产生税收起连续扶持三年;对原有会展企业和会展配套服务企业,按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7.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1)支持官渡区电子商务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商务楼宇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以下简称“电商产业园”)建设,满足区级电商产业园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获得市级电商产业园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获得省级电商产业园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获得国家级电商产业园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园区运营方使用项目资金池中的资金对入驻企业进行投资,新增投资资金超过10万元,给予运营方投资额5%的投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电商产业园内筛选不高于30户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视其增长量给予1万元至3万元的扶持奖励。
(2)鼓励区内电商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区内企业主要发起成立电商协会,并且协会办公地点在官渡区内的给予扶持奖励,成立区级协会给予协会10万元奖励扶持,成立市级协会给予协会20万元奖励扶持,成立省级协会给予协会30万元奖励扶持。
(3)电商产业园区外电商企业扶持奖励。区政府每年安排20万元,组织相关街道和行业部门推荐电商产业园区外电商相关企业30户给予扶持奖励。
(4)大力发展跨境电商,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于经国家、省、市认定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且申报上一年度外贸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按上一年度缴纳平台服务费用的50%和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入驻区外企业自营或代理平台的按照30%和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向企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官渡区企业(机构)、第三方企业(机构),按照推动区内企业入驻相关平台且产生外贸进出口交易额的企业数量给予第三方机构每户企业2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农林局、区科信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螺蛳湾管委会配合)
18. 加强服务业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制度要求,结合实际,着力构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制度,抓紧建立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服务业、旅游业、会展业、商贸及物流业、科技及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统计核算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优化服务业在库企业结构,真实反映社会消费和服务产业发展情况。(区统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贸投促局、区文体旅游局、区科信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十、 培育发展规模企业
19. 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坚持增量引进和存量提升并重,推进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传统优势产业为基本依托的现代产业体系。
(1)积极引导商贸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首次突破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餐饮业200万元、住宿业200万元以上且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法人统计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班子3万元奖励,分3年拨付。其中,第一年实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数据成功后给予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商品销售(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分别再给予1万元。给予协助企业申报入统的相关街道2000元/户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2)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做大做强。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批发业、5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1000万元及以上住宿业、1000万元及以上餐饮企业,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和零售额同比增幅高于全区行业平均增幅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
(3)鼓励成长型商贸企业健康发展。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批发业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5亿元、零售业1000万元(含)—5000万元、住宿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餐饮业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同比增幅超过全区对应行业增幅50%的,以其较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企业发展补助。
(4)定期对优秀商贸企业进行表彰。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收贡献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区政府每年开展商贸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商贸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企业和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0.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标”,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具有产品竞争力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20万元;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名牌”产品认定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昆明知名商标”、“昆明名牌”产品认定的,每件奖励2万元。(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经贸投促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十一、 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21.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建设工作,对社会投资人资金困难,难于推动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尤其是回迁安置房项目,组建回迁安置房建设区级国有平台公司,积极引入国有平台公司帮助链接资金,持续推动项目投资,顺利完成项目收尾。全面施行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开展住房贷款的积极性。根据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要求,除依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外,免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到省级标准化工地要求,且上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免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散装水泥和新墙材基金符合退还条件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退还60%、结构封顶断水后退还30%、竣工验收后退还10%。建设单位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缴纳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区住建局、区城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人社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2. 加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及运营管理,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 努力降低商品房库存
23.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购买与所购商品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参照住宅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和利率政策执行。(区财政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城改局配合)
24. 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购买商品住房配建的非人防的地下车库(位),办理相关产权证后可申报市级政策补贴,即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6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区住建局、区地税局牵头,区人防办、区城改局、区财政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25. 大力推广住房保障货币化。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不再配建安置房(原审批配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50%。被征收人(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优先在全区范围内购买,也可以在全市各区域进行购买,有效减少商品房库存量。(区城改局、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6. 鼓励发展房地产租赁市场。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2年内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配建车库(位)开放租赁。(区住建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十三、 切实加强土地保障
27. 完善土地价款调整机制。原土地证载用途为综合,已按照城市规划批准开发建设完毕的项目,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时,可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直接办理,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土地终止日期为原证载终止日期不变。划拨用地和工业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调整经政府批准的,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区国土分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8. 允许商业地产项目大地块土地证换发小地块土地证。土地证划分原则上应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物理界线进行分隔,经规划认可分割界线后,国土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小地块土地证证载名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终止日期不变。(区国土分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十四、 扩大社会消费需求
29. 加快商业特色街区的建设。发挥特色街区商贸、休闲、旅游等综合品牌效应,引导商业特色街区向专、精、特的方向发展,提升商业特色街区的吸引力和知名度。鼓励各街道挖掘潜力,打造商业特色街区(包括夜市)。对新评定为昆明市商业特色街区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街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开发商参与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经申报认定实施的给予“一街一策”、“一店一策”。区政府年度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全区商业特色街区宣传,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察活动,通过创新商业特色街区建设理念,促进更多经营者向商业特色街区集聚。(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交运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十五、 促进创业创新
30.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项目为载体,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工业创新平台建设。以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为抓手,启动实施1个“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建设,2016年区级财政投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不少于1200万元。强化创新引领,2016年区科技部门负责申报并完成1项“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区财政安排不少于50万配套资金。积极引导、培训、扶持辖区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区科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31. 积极促进就业创业。区级财政安排678万元,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1130户微型企业。整合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微型企业培育发展,加快科技服务业和众创空间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在积极申请上级创业扶持资金、落实区级地方配套补助资金的同时,设立官渡区创业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或者考核的创业示范园、青年(大学生)创业园、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进行资金补助奖励。贯彻执行“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区人社局、区经贸投促局、区科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十六、 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32. 加大对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加大融资协调服务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上市融资,对已在境内外新上市企业,除享受昆明市政府的奖励外,官渡区对上市企业再进行奖励,融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凡增加1亿元人民币融资的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鼓励驻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贷款支持,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认真落实《官渡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期安排政府风险补偿金1000万元,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有效化解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担保难、成本高的问题。(区财政局、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工商联、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 加强对外开放合作
33.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资金奖励。协助引资人申报和兑现省外资金引进的奖励资金,制定和出台区级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办法,对引进市外资金给予奖励;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试行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寻求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招商分局配合)
34. 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
(1)促进区内外贸进出口企业开拓新业务,推动全区外贸进出口发展。在官渡区2016年度进出口额排名前20位且较上年度进出口额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扶持奖励;进出口额5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按照进出口额分6个档次,分别给予2万、3万、4万、5万、6万、7万元扶持奖励;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奖励。
(2)区政府每年与重点外经贸企业签订年度外贸进出口目标责任书。根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对完成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若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即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如增长率不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如增长率超过2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按照增量规模等次考核给以奖励。
(3)鼓励区属外贸企业使用中欧班列(昆蓉欧)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区属外贸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昆蓉欧)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按照运输费用的2%给以扶持奖励,单家企业扶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区经贸投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十八、 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35.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官渡区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6%。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基准费率的90%执行。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申报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经贸投促局、区国资办、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十九、 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36. 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区级各部门、各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将国家和省、市、区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明确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各街道办事处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区新闻中心配合)
37. 加大过程考核力度。抓好全区重点工作一季度“开门红”、上半年“百日会战”、“攻坚三季度”和“冲刺四季度”等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确保各项稳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区目督办牵头,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