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谋求增量、盘活存量,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投资新办或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等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管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优惠奖励计算以企业年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区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实缴税金)为基数,其中企业建设期间的建安营业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责安排。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企业按投资项目为非用地类项目或用地类项目分类给予优惠奖励。非用地类项目:在我区年度实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且不占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土地的新增项目;用地类项目:占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土地用于投资新办或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增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四条 非用地类项目
以企业年度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按以下比例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奖励企业,此政策自企业在我区纳税年度起执行三年。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类项目:给予40%;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50%;
(三)农业、工业类(包括购置、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项目:给予60%。
第五条 用地类项目
(一)工业项目
指符合产业导向并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使用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0万以上(包含土地价款)的工业项目。
第一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给予50%奖励企业发展;
第二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60%奖励企业发展;
第三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70%奖励企业发展。
此政策自企业投入运营产生税收当年起执行三年。
(二)商贸、服务业项目
第一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给予40%奖励企业发展;
第二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50%奖励企业发展;
第三年,以企业当年实缴税金较上年度实缴税金的增量部分为计算基数,给予60%奖励企业发展。
此政策自企业投入运营产生税收起执行三年。
(三)农业产业项目
对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新办的农业产业项目,按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为计算基数,给予30%奖励企业发展。
此政策自企业投入运营产生税收起执行三年。
对总投资完成并超过5亿元以上的用地类项目,项目投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行业前10强等企业的政策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10%;世界500强产业类企业政策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20%。
第七条 高管人才奖励: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奖励。年度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可对企业1名主要负责人所上缴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每增加100万元可对应增加1名高管人员奖励名额,最多8名。
第八条 对符合产业导向、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劳动就业率高、技术含量高、能耗低、环保型和开发建设工业园区的项目,可向区投促局提出申请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等政策。享受“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一产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其他优惠奖励条款。
第九条 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优惠奖励政策(房地产项目除外):
对原有企业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入(新增投资来源于昆明市以外的地区),凡符合下列奖励条件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按照以下办法兑现奖励。
(一)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原总规模(含市内投资部分)一倍以上的视为新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政策。
(二)内资企业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原总规模一倍以上,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当年增资扩股形成实物(人民币) | 奖励金额(人民币) |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5万元 |
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 10万元 |
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 | 20万元 |
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 | 40万元 |
5亿元至7亿元(含7亿元) | 60万元 |
7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 | 90万元 |
10亿元以上 | 100万元 |
外资企业当年增资扩股的奖励:外资企业在本区增资扩股到位资金对应内资企业的奖励档次,奖励金额再上浮50%。到位外资的汇率按资金到位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条 第四、五、九条中给予企业的奖励资金中应不低于30%的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可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核心管理层。
第十一条 若企业同时符合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纳税大户表彰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户口政策
户口政策按照《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执行,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
(一)在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投资的内资企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在专设集体户申请落户。
1. 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2. 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3. 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第十三条 为方便企业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可向区投促局提出就学申请,在区属学校就近就便入学(仅限义务教育阶段)。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每年1月30日以前,企业向区投促局提出享受本办法优惠奖励政策的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材料;区投促局负责整理汇总企业资料,牵头收集、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拟定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兑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奖励。奖励资金均按人民币兑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