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官渡森林公安分局接嵩明县森林公安局转警称: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第四标段在未办理林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昆明市官渡区天生桥擅自倾倒施工渣土。
接警后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工作查明,弃土单位为中国交建云南嵩昆高速公路项目路桥技术分部第四标段的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昆明市官渡区南冲水库二号桥桥尾右幅右侧倾倒施工渣土,改变林地用途。后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6.346亩,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3.632亩,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分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江苏江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林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