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我于2015年4月11日向云南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官渡区广居路星辰园16幢17A04的住房一套,我于2016年1月3日接房并在当日将该房产产权工本费550元交与开发商由开发商向住建局申报产权证。
按照双方购房合同约定“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的条款“甲方应在乙方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用等全部款项、且乙方已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全部提交给甲方后18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理房屋权证”,但是截止2017年11月28日,距离交房已经超过460个工作日,但是开发商仍未为我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期间我多次咨询开发商,对方的工作人员只告诉我等待,且不能给出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
因此,这完全是开发商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故意拖延,所以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请贵单位能够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督促开发商在一个月之内将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同时由开发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