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租户合法权益
本人盛惠园租户因工作需要一直外地出差多达数月,期间错过公租房5.9日房租扣款时间,截止2018年月24日,昆明公租房公司也未通过电话及短信及时义务告知,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昆明公租房公司《租金欠缴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要求本人既要支付正常的房租又要向公租房公司每日按月租金5%(即35.04元)支付违约金,该通知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等相关规定,该通知书中存在过高约定违约金(违约不仅超过实际损失的30%更是超过实际损失额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现行立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多重属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既维护了守约人的利益,也兼顾了违约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违约金的功能在于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补偿和实现;有关违约条款主要是用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绝非在于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首先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才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和制裁。昆明公租房公司此举严重违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应予支持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特此恳请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依法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于民生经济,让我们这些外来人员在昆明的热土上更有创业拼博的热情,最后恳请政府依法调查保障民生经济,协调昆明公租房公司减免本人的违约金并要求昆明公租房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最后再次感谢党和政府,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