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 促进投资提质增速
1. 激发产业投资活力。对产业项目(非房地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0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示范信息化投资项目,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1%,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重大项目投资,对列为区级社会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每完成1亿元的报库投资,给予5000元—8000元的补贴。(区发改局、区科信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经投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 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益,区级财政统筹安排6.7亿元项目资金支持城市道路、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及民生保障项目加快建设。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及资金支付,确保6月底前下达60%以上、9月底前下达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3. 加快项目推进。按照“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原则,滚动使用方式用好全区105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区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明确区级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投资项目实现全程免费代办,力争计划新开工项目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区城改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交运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投公司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4.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150万元建设专项资金,其中:安排充电桩建设补贴资金90万元,对投资建设单位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资金5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资金100元;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较好的单位(公司)给予3-5万元补助,全区补助不超过60万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城管局、区政务服务局、区经投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国投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5.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和利用好区域优势和区位资源,紧紧围绕“9+1”重点产业,切实落实《关于加强全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加大精准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一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强化招商引资考核,重点考核项目落地情况及招商活动开展、项目服务等实际工作情况。对新落地我区的企业,按照现行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进行奖补(若年内现行政策有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加强中介招商,对与官渡区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机构,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行业龙头”企业首次到官渡区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每新引进一家,给予引进方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区经投局牵头,区财政局、各产业招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 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一)推动工业转型提速
6. 鼓励扩销促产。扶持企业规模发展。对首次升规、新建投产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规模企业,同比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按工业总产值0.1%给予补助;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同比增长率达到11%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20万元;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同比增长率达到11%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50万元。鼓励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对工业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合格单位创建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通过验收的企业,按每户5万元给予补助。(区经投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促进商贸业持续发展
7. 鼓励商贸企业提档升级报统入库。对年度商品销售(营业)额实现批发业2000万、零售业500万、住宿业200万、餐饮业200万及以上,新增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区经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8. 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持续增长。一是限额以上批发业,年度累计增速达23%以上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2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0万—1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亿—3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3亿—10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亿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批发业中含零售额的单位参照零售业标准予以补助。二是限额以上零售业,年度累计增速达15%以上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3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0万—1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亿—3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3亿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三是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累计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30万—1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000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万—5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5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0万—2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2000万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四是由区政府安排100万元对贡献较为突出的在库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企业进行补助。五是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商务楼宇、加油站等商业主体新建项目或在原基础上改建、扩建项目,并纳入官渡区商贸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年度投资额5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2万元;年度投资额5000万—3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3万元;年度投资额3亿—5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投资额5亿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投资额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区经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9. 鼓励培育商贸业优质企业。一是着力挖掘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商务楼宇等产业集聚资源,对协助培育并推荐优质企业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商贸业、服务业统计的运营管理方,给予运营管理方每户2000元一次性补助。二是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等范围内纳入官渡区限额以上统计的单位,其年度合计零售额增长5000万及以上的,按增长量的2‰给予运营管理方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年度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合计达100亿及以上且零售额合计达5亿及以上,给予运营管理方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根据数据报送进度拨付)。(区经投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
10. 鼓励培育服务业企业持续发展。对新增纳入官渡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补助。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度累计增速达22%以上,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5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10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5000万—1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增长1亿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根据服务业企业的贡献程度和增长情况,区政府安排50万对优秀服务业企业进行补助。(区发改局牵头,区科信局、区经投局、区文体旅游局等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1. 积极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适当放宽医疗机构审批,允许在二环以外三环以内具有城市功能的区域设置审批各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允许设置二级以上(含二级)精神病医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允许设置审批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护理站、疗养院,健康体检中心,医疗美容机构设置审批不受规划布局限制;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区级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征求民政、卫计部门的意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新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相关规定保障医疗、养老等设施配套。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的项目,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对营利性医养结合的项目,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对每个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根据运营情况,区财政每年给予最高2.4万元运营补助,同时,给予大米、食用油补助。对民办民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举办时间5年以上的,可按省、市、区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对公办公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政府公益性岗位,负责居家养老的日常工作。二是通过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1)建设补助。对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对租赁用房租用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以上补助资金除了由省级承担50%,其余由市、区承担。(2)运营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每年补助每张床位不少于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市、区承担。(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2. 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用好用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官渡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官渡区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游戏产业、影视产业、演艺产业、出版传媒业、会展产业、创意设计服务产业,鼓励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鼓励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鼓励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鼓励文化产业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文化创意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鼓励文化出口等,对达到相关标准的文化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增规上联网直报文化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年内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年内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年内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性、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工业设计、动漫游戏、艺术创作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鼓励文化企业采购世界先进设备,对确系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专业设备,经认定,按购进设备价款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开展区级文创园区认定工作,对年内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创园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运营公司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公司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在区内新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年营业收入达500万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补助2万元;注册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补助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区内投资(以实际投入计算)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投资每增加1亿元,增加补助5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区文产办牵头,区文体旅游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投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3. 拓展旅游市场。设立1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官渡区旅游全域化发展。推广官渡旅游资源,参加国际性宣传营销活动,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参加国内大型推广活动,以及在高铁上开展官渡区专题营销活动,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发展,根据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10%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每次贴息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促进官渡区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重点企业,每年度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年度营业额增量达到500万元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及增幅排名前三位的旅行社及其它服务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增限上入统计联网直报数据库的旅行社及其它服务业,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纳入省、市旅游重点项目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企业,每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区文体旅游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4. 发展壮大金融产业。对在官渡区经营的现有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通过增资或并购重组后注册(注册或运营资金达1亿元(含)以上)为独立企业法人并为区级财政作出贡献的,当年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现有金融业企业,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每新增50万元,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注册纳税在官渡区的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年投放中小企业贷款总额在2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并设立有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贷款量的5‰给予其企业一次性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为注册纳税在官渡区的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2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金融办牵头,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投公司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5. 支持会展业发展。1.展览方面:我区会展企业引进、承办专业展、综合展会项目在官渡区内举办的,展会面积达1万—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补资金;在官渡区自办的专业展、综合展项目,展会面积达3000-5000平方米,5000—1万平方米,1万—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补资金;对连续举办三年以上,每年展会面积均达5万平方米以上,形成重点品牌展会(专业展、综合展)的项目,给予展会承办企业20万元奖补资金;2.会议方面:对在我区举办的全国性(参会人数达300人以上)、区域性或国际性会议(境外参会人数达20%及以上,参会代表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大型会议(参会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商务、学术会议型项目,举办的实际会期达一天,实际住宿一晚及以上的会议活动,参照《2017-2018年昆明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表》给予承办酒店场地费用50%的补助,对承办会议机构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补资金;3.赛事方面:对我区企业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国际性赛事活动,经组织评审,根据影响力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补资金;4.会展行业企业方面:(1)新设立会展企业。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区新设立会展企业(含迁入),开办当年给予注册资本金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区内租用2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按租金的50%给予12个月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购买3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给予成交金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区新设立(含迁入)会展企业,年内营业收入超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会展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2)存续会展企业。区政府安排50万元资金,区内审核推选10户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奖补资金;对获得国际性或国外权威机构、国家级表彰或在国内行业权威机构获奖的会展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补资金;对我区纳入行业统计的会展企业,年内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30%、50%及100%以上或同比增量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根据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补,单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3)鼓励企业参展参会。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参与到区内重点展会活动,赴市外、省外、境外参与知名展会,经区级部门备案认可,给予企业承担参展面积租金5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受我区邀请外出参与重大会展活动的区内企业,给予受邀人员报销往返机票费用及参照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给予报销住宿费用。(区经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6.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房地产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推动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和限价商品住宅供应。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分片开发、分期核实”等措施加快项目审批。鼓励国家支持的健康、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业态发展,推动房地产供给结构升级。(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规划分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区教育局等部门配合)
17. 鼓励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电商园区参与示范电商园区、示范电商基地创建。鼓励区内企业,楼宇结合市场实际开展电商园区、电商基地建设,电商园区、基地若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电商示范园区、电商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40万、30万、20万元配套扶持;扶持优秀电商企业,结合全区重点产业方向,区政府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对相关街道和部门审核推选出的本地优质电商企业、电商项目运营方给予扶持,扶持企业包括应用类、平台类、服务类等;积极营造电商发展氛围,区政府设立5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区内电商协会、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培训等电商相关活动,扶持补助范围为涉及活动实际产生的场地费用、基本行程费用和相关物料费用。对于年度实现进出口额、且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企业,若海关统计的年度进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的按照1美元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经投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科信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18.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入驻经市级认定的官渡区重点楼宇的区内企业,年度财力贡献总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入驻率且落地率达到60%以上,楼宇年度财力贡献总额达千万元、亿元以上的区内重点商务楼宇,给予物业管理企业或运营管理方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自2015年起在我区商务楼宇中一次性租用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企业区级年度财力贡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租房合同的1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区商务楼宇中一次性购买300平方米及以上自用办公用房,且企业区级年度财力贡献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购房合同总价的3%给予购房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存量、闲置商务楼宇进行更新改造,改造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70%以上,且产业聚集度达到50%以上,给予改造实施主体或管理运营方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改造成本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资金。(区经投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四)提高建筑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19. 鼓励建筑企业落户。以政府出资补贴房租的方式,用于吸引高资质的建筑企业落户官渡区。对于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总部落户官渡区或在官渡区成立子公司并纳入我区建筑业企业统计库的企业,租用官渡区辖区范围内,面积10000平方米(超出10000平方米的按10000平方米补助)以下房屋办公的,由政府按租金的30%给予补贴;对于年产值在1亿元到10亿元以下落户官渡区或在官渡区成立子公司并纳入我区建筑业企业统计库的企业,租用官渡区辖区范围内,面积5000平方米(超出5000平方米的按5000平方米补助)以下房屋办公的,由政府按租金的20%给予补贴。(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0. 扶持建筑企业稳步发展。对工商注册地在官渡区或产值报送在官渡区统计库的建筑企业进行奖补,奖补以本年度完成产值为准。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200亿元以上(含200亿元)的企业按400万元进行奖补。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到20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300万元进行奖补。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到10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200万元进行奖补。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到5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本年度完成产值*0.2‰*1.2的标准进行奖补。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到1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本年度完成产值*0.2‰*1.1的标准进行奖补。(区住建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1. 引导商品房销售面积稳步增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申报商品房销售面积,当年房地产销售面积增长30%以上的,按照每1万平方米兑现1万元的标准对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的项目进行奖补。按年度拨付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奖补后,按奖补总金额80%的比例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奖励,具体按照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面积的占比逐一予以兑付。(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 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22. 降低用地成本。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昆明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缴纳标准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组件报批的昆明市建设项目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失地农民保障金。(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城改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配合)
23.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按照昆人社通〔2016〕107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比率由20%调整为19%,个人缴费比率8%不变。职工医疗保险: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为主, 用人单位按9.9%(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按照昆人社通〔2015〕164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辖区内涉及一至八类行业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进行了调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失业保险: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7%,个人缴费费率由0.5%下调为0.3%。(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4. 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省级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异地搬迁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公布、执行中央和省明确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区发改局、区科信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经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25. 援助企业稳定岗位。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个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支持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人社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 鼓励创新创业
26.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扶持。对新认定为官渡区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区科信局、区科协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7. 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院士,建立省、市院士工作站的建站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扶持。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园(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的,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20万元。认定为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评定为“农业创业示范村(社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鼓励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物业兴办创业创新平台及新经济产业园,对提供物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4万平方米以上的,且入驻率达到70%,经区级相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物业补助。(区科信局、区人社局、区经投局、区科协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8. 鼓励创业。完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关工作,最高额度严格执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奖项并在官渡区登记注册经营的个人或团队实体,最高给予10万元奖补资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奖补;获得省级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奖补,获得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的给予5万元的奖补;获得省级三等奖、优胜奖、市级二、三等奖的给予3万元奖补,同一参赛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只能获一次奖补。鼓励大学生创业,积极实施“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公益项目,对通过市级评审认定确定扶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小微企业项目(实体)分别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鼓励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三)规模以上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四)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并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享受市财政从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财政资金中给予每户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的补助,自转企之日起,正常运营半年以上,每年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昆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29. 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补助10万元。对新获得“昆明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补助2万元。(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五、 加快开放发展
30. 促进外贸健康发展。扶持重点外贸企业,认真落实各级对外开放合作有关政策和措施,在官渡区2018年进出口排名中排前20位的企业,按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不含)以下、500万-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2000万美元(不含)、2000万-4000万美元(不含)、4000万-6000万美元(不含)、6000万-8000万美元(不含)、8000万-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以上8个档次,分别给予1万、3万、4万、5万、6万、7万、8万、15万元的扶持补助。对于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其进出口净增量给予每一美元0.005元人民币的补助。鼓励外贸企业“走出去”,区政府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培训等外贸相关活动。(区经投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六、 强化体制机制保障
31. 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推动“简政”。深化收费清理改革,继续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涉企强制收费、中介收费,制定相关目录清单。深化监管模式改革,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政府综合执法改革,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公布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加快建设政务一张网。推动“3550”目标实现,对投资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建立第三方评价问题整改机制等。(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政务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投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
32. 抓好政策落地。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需明确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区级责任单位要在本意见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区发改局、区新闻中心及各街道、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区发改局要会同区级责任单位,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力度。区政府目督办要对政策执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工作任务纳入区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部门兑现稳增长政策前须制定兑现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兑现。(区发改局、区目督办、区新闻中心牵头,各部门配合)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官渡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健全,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税漏税行为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2017年以来的区政府出台的未纳入本意见的其他行之有效的稳增长政策措施,原则上继续执行,执行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政策措施的,择优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施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