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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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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和认识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在公民民族成份确认登记中的权限和责任?

    发布时间:2019-06-14 14:15:58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251

    答:与1990年的《规定》相比,《办法》增加、充实、完善了民族事务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在民族成份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分工。

    一是新增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性质的条款。《办法》明确公安户籍部门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的审核,是依照公民户籍管理主项信息变更程序的内部审批,不是对民族事务部门变更审批意见的再次复核。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能否变更的审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如何变更的审批。从某种意义上说,两部门之间存在相互监督、互为补充的关系,有利于从严管理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变更和登记工作。

    二是增加了民族成份纠错、更正程序的相关规定。针对在户籍管理过程中错填、漏填、误填公民户籍信息,包括民族成份信息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同时违规确认、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情况也客观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照户籍主项信息的管理权限对相关公民本人的民族成份进行更正。

    三是增加了公民变更申请材料的内部流传程序的相关规定。规定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一经受理 ,审批材料必须在相应的期限内,在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之间完成审核运转,不再经申请人转交户籍管理部门,并原则上要求实现一站式服务 。

    四是增加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与民族事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络协商、监督检查机制的内容。相关体制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和省级机关对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信息化的调控、预警和监管,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掌握民族成份变更的动态统计信息,直接监测和掌握我国民族关系的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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