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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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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渡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3 17:05:01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988

    为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和激励市场的作用,有效构建会展产业体系,促进官渡区会展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官渡区实际,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草拟了《官渡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由区委、区政府正式下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官渡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6日。

    联系单位: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1号楼1134办公室

    电子邮箱:695904115@qq.com

    传真号码:0871-67151757

    联系电话:0871-67161067


    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19年10月23日


    官渡区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官渡区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和激励市场的作用,有效构建会展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官渡区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官渡区委、区政府决定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事前补助支持的会展项目,按照审批流程申请补助。

    (二)其他项目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进行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标准展位”为9㎡/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与展览区无关的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等不在计算范围内;“会展企业聚集度”是指会展行业入驻企业与所有入驻企业的比例,或会展行业入驻企业使用面积与整体面积的比例;“实际经济贡献”为企业年度缴纳额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官渡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建安税、税收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

    第二章 使用范围、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展览项目

    (二)会议项目

    (三)会展行业企业

    (四)会展产业载体建设

    (五)会展人才培育

    (六)其他

    第七条  内容和标准

    (一)展览项目

    适用于在官渡区内备案并成功举办,展期达3天、展览面积达1万㎡及以上且折合标准展位数量不少于500个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型、综合型展览项目。

    1. 重点展览项目。培育补助期为3届(年),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自第4届(年)起,展览规模折合标准展位数较前一届(年)增长20%及以上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发展补助期为2届(年)。

    2. 关联展览项目。对连续举办3届(年)以上且属于同一产业链的两个及以上的同质性展览项目,整合后展出面积或标准展位数超过整合前最大规模展会30%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的标准,给予每届(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期为3届(年)。

    3. 国际化展览项目。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国际专业展,国际参展商(含港澳台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达10%及以上的,在享受重点展览项目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每个国际参展商标准展位数150元的标准,额外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组织国际路演、海外宣传推介或投放主流媒体广告等活动宣传的国际化展览项目,按照对外投入资金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二)会议项目

    适用于在官渡区备案并成功举办的各类论坛、专题会议、年会等会议项目。

    1. 重点会议。对参会人数达300人及以上,会期达1天及以上、住宿达2夜及以上的重点会议,住宿在官渡区三星级(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以上酒店,按照三、四、五星级酒店标准分别给予每间夜60元、120元、150元的补助,使用区内多个星级酒店的,合并计算,给予单个会议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 产业论坛。对展览期间举办国际性行业年会或行业发展论坛,组织推广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活动,活动规模达200人以上,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参会人数在10%及以上,按照会议场地费用的50%,给予每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区内重点产业论坛类会议项目,由会议主/承办方提出申报,产业牵头部门审核,按照会议场地费用的50%,给予每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三)会展行业企业

    适用于从事相关会展活动,在官渡区内新增注册登记(含迁入)、依法纳税,并纳入官渡区会展行业数据库内的企业。

    1. 新增会展行业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企业(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并正式运营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新设立会展行业企业,自注册年度起三年内,实际经济贡献达10万以上,按照其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企业购置、租赁辖区办公用房,参照《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1号)标准执行。

    2. 存量会展行业企业。区政府每年组织推选评审10户贡献突出的行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区内会展机构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和项目协会(IAEE)、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会议中心协会(AIPC)、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的,按照3年会员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本地会展机构举办的展会项目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的,按照认证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际性或国外权威机构、国家级表彰或在国内行业权威机构获奖的区内行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参展参会。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到省、市、区政府组织的重点展会活动,经备案认可,按照参展企业实际承担参展费用(展位费、布展费)50%,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按照受邀参展、参会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基本行程费、住宿费)标准的50%,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补助的则该项补助不超过实际承担部分的50%。

    (四)会展产业载体建设

    1. 会展特色楼宇/产业园区。鼓励利用区内物业打造会展特色楼宇/产业园区,发挥产业聚集效益,对提供物业面积达5000㎡及以上、企业入驻率达80%及以上、会展行业企业聚集度达70%以上的特色楼宇/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方,经认定为官渡区会展行业特色楼宇/产业园区的,认定当年给予运营管理方100万元的物业补助,按5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产业聚集度每提升5%,再给予5万元的补助;每引进或培育一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会议及大会协会(ICCA)等会员企业,给予运营管理方20万元/户的补助;每引进或培育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行业企业,给予运营管理方5万元/户的补助。

    2. 会展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对区内会展场馆、会议场所、会展特色楼宇、会展产业园区等实体改造提升项目,按照投资主体当年实际完成改建投资额(含设备投资、改建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智能化改造、同声传译等提升会展品质的项目,按照投资主体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五)会展人才培育

    1. 人才引进及培育。对获得国际性或国外权威机构、国家级表彰或在国内行业权威机构获奖的区内会展行业从业个人,给予受表彰个人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区内会展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国际性、国内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培训或具有会展专业程度的培训项目(如注册会展经理CEM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认证当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人。

    2. 人才基地。对经认定为官渡区会展行业人才基地的,每年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的补助,用于基地开展会展行业人才培训、会展行业学术成果研究等活动,自认定年度起执行3年。

    (六)其他

    1. 经官渡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区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包括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宣传营销、项目评审、培训、统计、评估等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所需资金可以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 经官渡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会展业重大项目、重点招商引资展会类项目、会展产业园区建设等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科研机构。

    (一)同一项目只能由项目组织单位(包括主/承办单位、执行单位)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年度内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会展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仅对同一项目年度内补助一次;

    (三)同一类型项目包含多项内容的,或已享受区级其他部门财政补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

    (四)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始前30日、7日内向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进行项目备案,未经备案的取消申请资格。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1. 申请单位或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接受调查;

    2. 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3. 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昆明市会展行业统计报表要求,报送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的;

    5. 其他经组织研究不给予补助的。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按工作计划,每年12月发布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次年1月组织企业申报专项资金;

    (二)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会签;评审结果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请官渡区委、区政府审核;

    (三)经官渡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纳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昆明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由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官渡区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考核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列入会展扶持及补助诚信黑名单,一律不安排任何补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和纪检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每年对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奖励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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