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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年过年是否可以燃放烟花,是否有相关规定”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燃放烟花爆竹请根据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7号)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五)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十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二)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第七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禁止零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九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