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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www.kmgd.gov.cn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投诉拼多多店铺嘉洲日化
    来信时间:
    2019-12-18 20:48:14
    来信内容:
    被投诉人:孙奕忠,电话13648883229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C3-70 本人由于生活需要2019年12月11日在拼多多购(嘉洲日化)系被投诉人开设购买仟丽美白祛斑霜,价格15元,订单号191210-348002059173620,收到货后发现产品为广州丽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仟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卫生许可证号(98)卫妆准字29-XK-1432,特殊卫妆准字(2002)字1135号。首先经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产品标注的授权公司并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而仟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并未查询到相关企业信息,其次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产品标注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特殊卫妆准字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以上查询结果可以判断被投诉人销售的卫假冒伪劣化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投诉人所销售的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而涉案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根本查询不到属于伪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中:“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具有“美白”功效,而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应当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的规定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官渡区政府办
    受理时间:
    2019-12-25 17:02:33
    回复内容:
    刘同志:您好!您关于“在拼多多购(嘉洲日化)系被投诉人开设购买仟丽美白祛斑霜”问题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经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详细情况已于2019年12月24日与你本人进行电话沟通并答复,故在此不再赘述。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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