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按照《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点“精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福保社区居委会近期所开展的确认工作侵犯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福保社区有不少独生子女家庭,有的独生子女还未结婚生子,居委会近期想以确认股东身份的方法,把这类人群将来结婚生子增加的家庭成员享受相关福利的权利剥夺,还说要以股东证作为以后拆迁赔偿的人口依据,此条做法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规定?为何要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利,独生子女政策是国家要求的,现在又让独生子女家庭处于弱势地位?我们支持国家政策,得到的居然会是这样的待遇?此外,六甲派出所还不办理合理的婚迁户口事宜,用一个昆明市根本就还没有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为难群众,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