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官渡区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引导和激励市场的作用,有效促进总部经济品质化和特色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官渡区实际,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草拟了《官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由区委、区政府正式下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官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8日。
联系单位: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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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0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官渡区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引导和激励市场的作用,有效促进总部经济品质化和特色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官渡区设立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总部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企业总部,在城市的特定区域聚集而成的企业集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官渡区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总部企业划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三种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存量总部企业”是指2020年(含)前经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总部企业。本办法所指“综合贡献度”是指通过对企业实际经济贡献、产业支撑、纳税人信用评级、就业贡献、安全环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而得出的综合考评结果。本办法所指“实际经济贡献”为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官渡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不包含建安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
第二章 总部企业扶持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官渡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机构;
(二)具有控股(或相对控股比例不低于51%)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且下属企业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不受分支机构数量限制);
(三)对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或管理服务等职能;
(四)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包含下属企业营业收入)和实际经济贡献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满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年度实际经济贡献1500万元以上。
2. 职能型总部企业划分为一般职能型、现代服务型、商贸流通型、外商投资型。一般职能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现代服务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50万元;商贸流通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年度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250万元。外商投资型年度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3. 成长型总部企业划分为现代金融成长型、高新技术成长型、现代物流成长型、现代文化成长型和传统优势成长型。成长型总部企业年度实际经济须连续三年达1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六)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七)在官渡区合法经营,申报年度近三年内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总部经济扶持办法
第七条 培育高品质总部企业。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综合型、职能型、成长型总部,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近两年权威机构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100强的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及以上)的,按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给以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鼓励存量总部企业争创业绩。根据官渡区核算的年产值行业排名前三的总部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度10%的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九条 购置租赁物业补助。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自建、购置办公用房。对在我区自建办公用房的,根据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按照自建自持办公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单家企业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合同总价的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单家企业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新落户我区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1号执行。
第十条 高管人员奖励。有关总部企业高管奖励、子女入学和户口政策等其他扶持政策按照《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扶持。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首发上市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50万元、8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贡献突出、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行业领军地位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总部经济奖励扶持政策实行年度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0日。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接件、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于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申报主体需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根据申报奖励的类别,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区发改、财政、统计、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报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按照流程实施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符合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并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依照市级政策给予相应的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官渡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对同一事项的扶持政策可择优申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获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承诺在获得资金扶持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迁出我区,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