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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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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14:39:55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930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文件

    官政发〔2020〕14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引导和激励市场的作用,有效促进总部经济品质化和特色化发展,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以下简称官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总部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企业总部,在城市的特定区域聚集形成的经济形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官渡区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总部企业划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三种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存量总部企业”是指2019年(含)前经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总部企业。本办法所指“综合贡献度”是指通过对企业实际经济贡献、产业支撑、纳税人信用评级、就业贡献、安全环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而得出的综合考评结果。本办法所指“实际经济贡献”为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官渡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不包含建安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


    第二章  总部企业扶持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官渡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机构;

    (二)具有控股(或相对控股比例不低于51%)关系的关联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且下属企业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100强、云南企业100强企业不受分支机构数量限制);

    (三)对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或管理服务等职能;

    (四)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包含下属企业营业收入)和实际经济贡献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满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年度实际经济贡献1500万元以上。

    2. 职能型总部企业划分为一般职能型、现代服务型、商贸流通型、外商投资型。一般职能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现代服务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50万元;商贸流通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年度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250万元;外商投资型年度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3. 成长型总部企业划分为现代金融成长型、高新技术成长型、现代物流成长型、现代文化成长型和传统优势成长型。成长型总部企业年度实际经济须连续三年达100万元且增长率超过2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六)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七)在官渡区合法经营,申报年度近三年内未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总部经济扶持办法

    第七条 培育高品质总部企业。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综合型、职能型、成长型总部,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近两年权威机构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100强、云南企业100强的企业在官渡区设立区域总部(及以上)的,按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鼓励存量总部企业争创业绩。根据官渡区核算的营业收入排名前三的总部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度10%的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九条  购置租赁物业补助。鼓励总部企业在官渡区自建、购置办公用房。对在官渡区自建办公用房的,根据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按照自建自持办公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单家企业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官渡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合同总价的5%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兑付,单家企业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新落户官渡区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1号执行。

    第十条 高管人员补助。有关总部企业高管补助、子女入学等其他扶持政策按照《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官政发〔2019〕11号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扶持。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首发上市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50万元、8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贡献突出、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行业领军地位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实行年度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接件、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于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申报主体需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根据申报扶持的类别,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区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报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按照流程实施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符合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并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依照市级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官渡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对同一事项的扶持政策可择优申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获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承诺在获得资金扶持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迁出官渡区,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相应配套条款若有调整,以最新办法为依据,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试行两年。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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