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官渡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引导和激励市场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官渡区实际,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草拟了《昆明市官渡区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由区委、区政府正式下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昆明市官渡区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
联系单位:昆明市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联系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1号楼113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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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71-67161067
昆明市官渡区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昆明市官渡区外贸发展水平,致力于打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及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章 申报主体要求
第二条 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本政策的扶持对象是指在昆明市官渡区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应用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国内知名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本地化运营商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园区运营方等。
(二)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在官渡区内合法经营,申报年度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本扶持政策数据以纳入海关统计并计入官渡区外贸统计口径数据为准。
(五)对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或有走私行为的企业不给予兑现本扶持政策条款。
第三条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或补助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相关补助资金须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严格使用、管理项目资金,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80%以上、其中跨境电商占60%及以上,有10家(含)以上数据纳入统计且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方60万元的园区运营扶持;年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同比增长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增长部分按1美元0.05元人民币进行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扩大规模。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30家(含)以上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1美元0.05元人民币进行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一)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首次纳入海关统计的给予首单补助1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1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基本费用(平台佣金)50%的补助,推广费用(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年进出口额1美元0.05元人民币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办公物业补助。对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满一年,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1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办公物业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入驻园区的企业由园区运营管理方推荐。
(三)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通过国际认证且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国际认证费用50%、7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应用海外仓储
(一)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折合成人民币)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海外新营销网点、海外体验店建设,对于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费用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成本。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发生物流费用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龙头跨境电商企业入驻。对官渡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挥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区财政统一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