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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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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9 17:13:04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157

    昆明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促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及《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自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对自愿审核的企业自行或委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以及实现的效益目标进行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后,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 各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对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的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协助指导。

    第二章 评估

    第七条 评估内容

    (一)设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开展宣传培训以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二)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达到国家、省、市制定发布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性和定量要求;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主要内容:

    1.如实反映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情况和无害化处置情况;

    2.评估分析物料流失、资源浪费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3.是否切实找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五)无费和90%以上低费方案实施情况;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绩效分析是否有量化依据。

    第八条 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应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收到其完整的申请评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评估组并完成评估工作,完成评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情况专题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评估组成员由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从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从在昆明市工作的专家中抽取),评估组由3-5名清洁生产行业专家组成,具体人数视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确定。评估组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工作原则,态度严谨认真,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能够全面、正确掌握了解和研究清洁生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动态;熟悉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生产技术工艺,了解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要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劳。与企业存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回避。

    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工作酬劳,由组织单位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评估方式为现场评估。评估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开展现场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要求见《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二)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四)实施完成无费方案及90%以上低费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

    第十二条 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一式二份);

    (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1);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四)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复印件;

    (五)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 评估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现场评估:

    (一)召开首次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听取企业或服务机构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内容汇报。企业应组织计量、统计、采购、设备管理、生产等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二)实施评估。评估组按照分工对企业现场提供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核,与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座谈询问,到企业车间及重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现场抽查验证。审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询问和答辩结合报告审查及现场抽查情况,按照《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见附表2)以下简称《评分标准》)的内容逐项进行评价,同时认真做好记录。现场评估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

    (三)召开评估组内部会议。根据现场收集的信息和打分结果,评估组召开内部会议,汇总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根据得分形成评估意见。

    (四)召开评估结论反馈会议。评估组向企业介绍本次评估总体情况,现场宣布评估结论,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评估组应编制完成现场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得分≥80分的,为通过;得分<80分的,为未通过。

    第十五条 评价结论为“未通过”的企业可在60日内认真完成整改并向当地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出具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和督促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第十八条 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表》(附件3)、《现场评估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县(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户数的一定比例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辖区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如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由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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