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同志:您好! 您反映的电子邮件已收悉。经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调查,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1.五里项目动迁公司受官渡区五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委托,有权就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进行沟通、协商并在记录被征收人相关诉求后报官渡区五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据您所述,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您已明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由银行持有且您负有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移交官渡区五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验收的义务,您可以通过提前还款或另行提供抵押物等方式取回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故上述情况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您未与官渡区五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就解除征收补偿协议事宜达成一致前,您无权单方解除征收补偿协议。建议您尽快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移交官渡区五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并就相关事宜与指挥部进行协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