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拟对2014年8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财政局和昆明市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联合公布的《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官府登201401号公告第1号)进行废止,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昆明市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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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登记编号:官府登201401号
昆明市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日
附件:
昆 明 市 官 渡 区 财 政 局
昆明市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公 告
第1号
《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官渡区财政局、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日
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官渡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昆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昆明市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负责归口管理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创新环境,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实施科技攻关。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发活动。
(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提升竞争能力为宗旨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活动,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基础上的消化吸收创新。
(三)科技创新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环境能力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重点科技成果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
(四)配套国家、省和市的重点科技计划。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和市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我区重点科技项目。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
(六)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环境能力建设、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项目。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应符合《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立项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后期补助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经费: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费用。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及安装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技术推广培训、咨询及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相关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9.劳务费: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一般不超过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的3%;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12.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13.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
(二)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指对符合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范围的科技项目,通过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
(三)项目后补助:在项目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并形成初步产业化后,根据项目研发经费的支出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适当比例的补助;对获得科技进步、创新认证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
(四)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咨询、招标、推荐、监督检查、中期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5%以内安排。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采取定额补助、配套经费、贷款贴息和项目后补助的方式使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核、批复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
(二)会同区科信局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区政府审定;
(三)监督检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审核、批复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第九条 区科信局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 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
(二)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三)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并报区政府审定;
(四)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六)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年度决算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其他匹配条件;
(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或评估意见,提出项目经费预算,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后执行。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信局、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批准执行的项目,应当按照《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应当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台账及单据,财政扶持经费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项目验收组成员中应当包括财务专家。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科信局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行为,区科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科信局、官渡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