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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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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丨⑧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14:35:45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0

    前言

    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着力稳经营主体和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和“两新”税收优惠、区域性、普惠性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引,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梳理形成了《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涵盖60项政策。

    为方便经营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了解政策,《概览》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概览》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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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相关专用设备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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