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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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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关于对《大之成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14 10:36:32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0

    关于对《大之成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大之成动物医院(昆明)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云南凯风安全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大之成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香樟俊园66-02号商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358.074″,北纬:25°143.727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占地面积103.7㎡,总建筑面积207.4㎡,共二层。主要进行宠物诊疗、宠物洗澡美容、宠物疫病预防以及宠物用品、食品销售总投资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0%。《报告表》提出,项目设有医学影像室,DR装置所产生的辐射环境影响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需另行办理环保手续。

    二、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颗粒物≤1.0 mg/m³

    2、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做到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

    3、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废包装材料可回收的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部分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运营期

    1、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来源为生活垃圾、宠物粪便尿垫、医疗废物等产生的异味,排放量值须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浓度限值即:臭气浓度20(无量纲)。

    2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医疗废水、洗涤废水、洗澡废水、清洁废水进入医院设置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消毒处理,氨氮、总磷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粪大肠菌群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4三级标准后与员工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医院污水管道排入香樟俊园小区建设的化粪池处理排入民航路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十水质净化厂进行处理

    3、严格执行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噪声经隔离治理后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夜间≤50dB

    4、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置,医疗废物贮存及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80号)《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并加强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弃紫外灯管由厂家回收带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动物尸体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化验废液、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少量异味,呈无组织排放,不设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废水:项目排放废水量:382.518m³/a,其中各污染物排放量:COD0.040589t/aBOD50.017571t/aSS0.01835t/aNH3-N0.003478t/aTP0.00055683t/a,粪大肠菌群数:3.6×108/a;纳入昆明市第十水质净化厂考核。

    、《报告表》应当作为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官渡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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