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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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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20 17:29:07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972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区对外开放工作,推动高端产业聚集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转型,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扎实推进“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为“争当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排头兵,打造昆明城市新中心”提供可持续发展活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房地产企业外的在官渡区内新增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投资新办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综合贡献度”是指通过对企业实际经济贡献、产业支撑、纳税人信用评级、就业贡献、安全环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而得出的综合考评结果。本办法所指“实际经济贡献”为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官渡区地方可用财政收入部分(建安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非用地类产业项目:

    (一)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年度新招录用人数超过同行业水平,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达到20万元(含)以上,不占用官渡区土地类的项目。满足前述条件且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以其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基数,按50%的比例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

    (二)特别条款

    1. 对新引进官渡区全球零售业250强、中国零售业100强、零售业龙头企业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自其正常营业三年内,年销售额或零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经统计和商务部门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官渡区新引进的批发业龙头企业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自其正常营业三年内,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经统计和商务部门认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2. 对新注册落户官渡区的外商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金(含增资扩股)不低于500万美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照其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外资部分的5‰(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重点扶持企业在官渡区购置办公用房的(不包括经营用房),依据购房合同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的租房补贴,在1500平方米内依据租赁合同据实补贴,自企业在官渡区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两年。申报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补助资金后5年内不会将房产出售;申报租房补贴的,租金水平不得高于同物业租金水平,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用地类产业项目

    (一)对于符合我区主导发展的产业类项目(其中商务写字楼项目自持比例需达60%以上),自项目建设完成正常经营并产生经济贡献年度起,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年度新招录用人数超过同行业水平,满足前述条件且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照其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产业扶持;第二年以其实际经济贡献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为基数,给予60%扶持产业发展;第三年以其实际经济贡献较上年度的增量部分为基数,给予70%扶持产业发展。

    (二)对年度实际投资额完成并超过5亿元以上的用地类产业项目,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企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 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全国行业前10强等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10%;世界500强产业类企业的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20%。

    第六条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不含土地招拍挂后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且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对企业1名高管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该高管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含工资、薪金所得)达2万元—5万元(含)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含)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超过10万元,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综合考评结果在合格以上的企业,企业对官渡区实际经济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企业高管人员的补助,最高不超10名。

    第七条 对官渡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子女享受教育资源方面的政策,可向区商务投促局提出就学申请,在区属学校就近就便入学(仅限义务教育阶段)。

    第三章 兑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流程严格执行以下程序:初审,由相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街道办事处负责接件并初审,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区商务投促局。复审,区商务投促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各相关部门于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商务投促局。审核,区商务投促局根据街道和相关部门意见,梳理拟扶持企业名单,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拨付,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商务投促局按照流程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官渡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对同一事项的扶持政策可择优申报,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三年执行期的产业类项目,期满后,涉及商贸服务、电子商务、会展、建筑、文化旅游等产业的项目和企业可参照《关于推动官渡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官渡区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官政办通〔2014〕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官渡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官办通〔2019〕5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补助的企业在官渡区正常经营存续期不得低于20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离官渡区时,需全额返还企业及企业高管历年获得的区级地方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官渡区鼓励性产业、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龙头型、总部型、税源型的企业或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且不再享受本办法其他扶持补助条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不与上位法相冲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官渡区、空港经济区(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暂行)》(官通〔2013〕29号)废止。


    政策解读:《官渡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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