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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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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15:09:37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0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官渡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快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16号)要求,有序做好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坚决执行好、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防疫工作开展情况,企业类型分类状况及市场经营状况,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二十条措施。

    一、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高效便捷

    (一)多渠道办理《营业执照》

    1. 加强宣传,为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登记注册服务。指导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设立、注销备案、简易注销的登记。

    2. 对不能通过网上登记提交预审材料的,可提交纸质材料到窗口办理。

    3. 申请人不能到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又不能通过网络申请的,可通过邮寄办

    (二)提升服务质量

    1. 上门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申请人处于特殊监控期间或申请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通过上门办的服务方式,申请人向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由许可部门上门服务,为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业务。

    2. 开展一对一服务

    安排窗口工作人员一对一服务,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实现现场办结。

    3. 提供预约办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确有必要到窗口办理的,可通过电话预约办

    4.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

    支持餐饮单位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电话、网络配送。倡议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推广无接触餐柜。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帮助协调解决餐饮单位复工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指导应对疫情防控影响。

    (三)进一步压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申请人申请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名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1.5个工作日压缩为0.5个工作日受理、审核、审批、发照。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的审批

    在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按照自贸试验区政策实施注册登记。

    (五)利用三押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统一、便捷、 高效的融资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发挥动产抵押融资效用,鼓励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积极协助企业办理股权质押,助力资金短缺停产的企业尽早投入生产。

    (六)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

    积极协助、鼓励、指导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设立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快捷服务。

    (七)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1. 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或非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生产防疫用品的,实行特事特办。

    2. 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

    (八)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1.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且许可部门同意或知晓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2.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官渡区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进行办理。

    3. 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的,允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报检不必开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4.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延长有效期至2020630日。

    5. 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有效期可顺延至官渡区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进行办理。

    6.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时办理。

    7. 对餐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官渡区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进行办理。餐饮类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124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二、 提供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服务

    (九)食品经营许可网上办理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精减审批材料,推行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的网上申报,企业只需登录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开办食品类企业栏目,就可足不出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实行告知承诺

    1.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下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

    1)有实体门店的限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食品销售者;

    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2. 特种设备施工开工在疫情期间,执行施工单位网上报备,实行企业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盖章备案。

    (十一)优化餐饮类食品经营审批。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新办证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餐饮企业以上六类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餐饮单位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开展低风险试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先证后查时限不超过疫情解除一个月。

    三、 实施容缺受理

    (十二)在行政许可中实施容缺受理

    1. 推出电话确认、视频认证:对生产防疫用 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和容缺办理。对 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设备,按照提前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进行应 急审批;对于人员不能到达窗口办理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许可,因身份证无法实施认证的,可以通过电话确认或视频认证的方式进行认证,认证属实的给予办理许可事项。

    2. 实施设立、变更登记容缺受理:对申请的事项因涉及人员无法实现现场签字确认的,或是提交材料不属于法定材料的,可实施先递交申请材料,实施先审批发照后补交容缺材料的方式。

    3. 紧急销售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急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在确保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先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十三)延长提交材料有效期限

    对在疫情监控期间,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时,因申请人员被隔离或无法按时到达窗口办理,导致申请材料超过法定期限的,经申请人确认有效后,可延长材料有效期限至疫情监控期间满1个月内办理。

    四、 优化监管和技术服务

    (十四)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十五)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1. 对疫情发生之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符合移出异常名录的,辖区市场监管所自收到申请1 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

    2. 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未按时申报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符合移出异常名录的,辖区市场监管所自收到申请1 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

    3.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可通过邮箱、邮递、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十六)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引导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

    五、 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价格监管

    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防控物资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十八)加强引导促进规范

    对于情节轻微、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方式。

    六、 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十九)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1.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销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但应将其放置在药品及医疗器械区域以外,不得混放,且有明显标识。

    2.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使用可按如下规定执行。

    1)具备中药饮片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可销售、使用云南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公布诊疗防治方案中的中药处方调配后包装的中药饮片。销售的每个独立包装上必须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包装日期、包装批号、处方(处方组成和剂量)、处方依据、适用人群及注意事项。每个包装批号产品都应有批包装记录和销售记录。

    2)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可依据防控需要委托云南省内经批准的4家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按照省卫生健康委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推出的处方生产、组方包装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七、 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

    (二十)畅通12315热线,加大诉转案案件的调查处理

    1. 区局12315指挥中心及各分中心确保 12315 热线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快速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做到快接、快转、快查、快结、快反馈,及时化解消费矛盾纠纷, 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2. 加大对诉转案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内容经查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立案调查。

    以上措施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适用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全面解除时止,疫情解除时间以官渡区人民政府确定为准。

    如对上述复工复产意见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的,请拨打以下咨询电话:

    企业注册登记咨询:(0871-67177840

    价格监督检查咨询:(0871-67173337

    特种设备监察咨询:(0871-67189470

    药品医疗器械咨询:(0871-63518925

    异常名 录 咨 询:(0871)-63550280

    质量技术服务咨询:(0871)-67168952

    食品生产流通咨询:(0871)-67213102

    食品餐饮安全咨询:(0871)-67237617

    知 识 产 权 咨询:(0871)-67173337

    动产抵押登记咨询电话:(0871)-63059806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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