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着力壮大新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以创新引领和支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字〔2015〕297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6号)、《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云科规〔2021〕1号)、《昆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昆科规〔2019〕4号)、《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认定服务管理办法》(昆科规〔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服务、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扶持政策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资金来源于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七条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辖区内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被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被评价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金扶持,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建议认定机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九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 每年对辖区内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被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金扶持;被评价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金扶持,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建议认定机构取消其认定资格。符合孵化器认定条件的众创空间,鼓励其申报孵化器。
第十条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当年园区内每新增一家规上企业,给予园区经营管理方10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辖区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到境外建设国际科技孵化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孵化器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经上级部门绩效评价为“优秀”、“合格”的国际科技孵化器,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区科工信局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定量的符合性指标和定性的发展性指标确定评价档次。
第十四条 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对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由区科工信局向认定机构提出建议,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其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工信局及认定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区科工信局向认定机构提出建议,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列入科研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获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身业务建设及能力提升等,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官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推荐辖区内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引导带动我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官渡区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昆府登6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 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 空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工作,引导孵化器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绩效评价
第三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辖区内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每年对辖区内孵化器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评价周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绩效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分90分(含)及以上评为“优秀”,评分80分(含)至89分评为“良好”,评分60分(含)至79分评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流程如下:
(一)发布年度绩效评价通知,明确绩效评价要求;
(二)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按通知要求上报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核查。区科工信局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价。区科工信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五)确认评价结果。区科工信局根据专家绩效评价意见,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等,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报局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经局办公会审定后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申请扶持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局办公会、局党组会申请扶持资金,局办公会、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财务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如下:
(一)服务能力。主要从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科技活动开展、资源整合能力、投融资服务、孵化器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二)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数量和质量、创新能力、融资情况、税收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孵化企业情况,引导孵化器提高孵化质量;
(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从孵化器收入增长、收入结构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孵化器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四)加分项指标。围绕孵化器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设计加分项指标,实现对孵化器工作的全面考察。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在孵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 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2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72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及官渡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 (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第八条 绩效评价体系包含3个一级指标及一级指标内的23个二级指标,另设5个加分项进行补充。评价指标详情如下:
(一)服务能力
1.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
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孵化器工作人员数量比例;
3.接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或获得学历提升从业人员;
4.形成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创业导师辅导企业数量;
5.考核期内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6.孵化器科技型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7.孵化器或在孵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8.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工作和成效;
9.在孵企业对孵化器服务满意度;
10.配合科技、统计部门报送各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11.成立孵化基金或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情况。
孵化绩效
1.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研发投入申报企业数量;
2.孵化器内新增实际在孵企业数量;
3.孵化器内毕业企业数量;
4.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
5.孵化器或在孵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项目立项支持的数量;
6.在孵企业获得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认定;
7.考核期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
8.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
9.媒体表彰推广情况;
10.在孵企业当年上缴税收。
可持续发展能力
1.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
2.孵化器服务性或投资性收入增长情况(不含房租收入)。
加分项
1.考核期内培育升规企业情况;
2.考核期内培育上市企业情况;
3.孵化器在考核期内获得等级提升、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上年度国家火炬中心考核结果为B级以上;
4.在孵企业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情况;
5.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 国家级孵化器,评价指标以孵化器运营主体填报的火炬统计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考核评价为“良好”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考核评价为“合格”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金扶持,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建议认定机构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建议认定机构取消认定资格。
第三章 扶持措施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本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2个月;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三)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四)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五)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符且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孵化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形式审查及实地考察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形式审查意见;
(四)拟受理的名单发函至区市场监管、发改、税务、生态环保、司法等部门征询意见;
(五)拟扶持名单报区科工信局办公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后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局办公会、局党组会申请扶持资金,局办公会、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财务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等扶持措施按照相应政策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政策给予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孵化器自身业务建设及能力提升等。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官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同一事项享受政策扶持,可结合扶持政策的条款内容自主择优就高申报,除特殊规定外,不重复或叠加享受。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扶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不参加火炬统计的孵化器,当年孵化器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报认定单位,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由区科工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所有扶持资金,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对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官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评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评表 | ||||
孵化器名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类型 | 自评分 |
服务能力(40分) | 1.1 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 | 5 | 定性 | |
1.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孵化器工作人员数量比例 | 3 | 定量 | ||
1.3接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或获得学历提升从业人员 | 3 | 定量 | ||
1.4形成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创业导师辅导企业数量 | 3 | 定量 | ||
1.5考核期内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 3 | 定量 | ||
1.6孵化器科技型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 3 | 定量 | ||
1.7孵化器或在孵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 6 | 定性 | ||
1.8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工作和成效 | 3 | 定性 | ||
1.9在孵企业对孵化器服务满意度 | 3 | 定量 | ||
1.10配合科技、统计部门报送各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 5 | 定性 | ||
1.11成立孵化基金或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情况 | 3 | 定量 | ||
孵化绩效(50分) | 2.1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研发投入申报企业数量 | 5 | 定量 | |
2.2 孵化器内新增实际在孵企业数量 | 10 | 定量 | ||
2.3 孵化器内毕业企业数量 | 2 | 定量 | ||
2.4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 | 5 | 定量 | ||
2.5 孵化器或在孵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项目立项支持的数量 | 5 | 定量 | ||
2.6 在孵企业获得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认定 | 5 | 定量 | ||
2.7 考核期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 | 6 | 定量 | ||
2.8 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 | 6 | 定量 | ||
2.9媒体表彰推广情况 | 3 | 定量 | ||
2.10在孵企业当年上缴税收 | 3 | 定量 | ||
可持续 发展能力(10分) | 3.1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数量 | 5 | 定量 | |
3.2孵化器服务性或投资性收入增长情况(不含房租收入) | 5 | 定量 | ||
加分项 (20分) | 考核期内培育升规企业情况 | 2 | 定量 | |
考核期内培育新三板挂牌、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情况 | 3 | 定量 | ||
在孵企业获得市级或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情况 | 5 | 定量 | ||
孵化器在考核期内获得等级提升及其他省部级荣誉 | 5 | 定量 | ||
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 5 | 定性 | ||
合计 | 120 | |||
备注:1.本表格填报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并保留对前期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偿权。2.本表填报后经填报工作人员签字、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 | ||||
填报人: | 填报时间: | |||
财务负责人: | ||||
企业负责人: | 公章: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 | |||||
孵化器名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类型 | 专家评分 | 评分标准 |
服务能力(40分) | 1.1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 | 5 | 定性 | 入孵申请、审批、合同、财务等制度健全2分,档案完整,记录清晰3分。 | |
1.2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孵化器工作人员数量比例 | 3 | 定量 | 80%及以上得3分、80%(不含)至70%得2分、69%以下得1分。 | ||
1.3接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或获得学历提升从业人员 | 3 | 定量 | 孵化器内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或获得学历提升每人次得0.5分,封顶3分。 | ||
1.4形成创业辅导工作机制,创业导师辅导企业数量 | 3 | 定量 | 创业导师辅导企业一次得0.5分,封顶3分。 | ||
1.5考核期内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 3 | 定量 | 10家以上得3分、6家至10家得2分、3家至5家得1分、3家以下不得分。 | ||
1.6孵化器科技型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 3
| 定量
| 60%及以上得3分、59%至50%得2分、49%至40%得1分,40%以下不得分。 | ||
1.7孵化器或在孵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 6 | 定性 | 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大企业开展合作情况,有效转化科技成果,每一项得1分,封顶6分。 | ||
1.8开展国际合作和引进国际创新资源方面工作和成效 | 3 | 定性 | 每开展1次相关活动且有成效得3分。 | ||
1.9在孵企业对孵化器服务满意度 | 3 | 定量 | 随机抽取园区内10家企业进行调查,满意度达90%-100%得3分,80%-90%得2分,80%以下得1分。 | ||
1.10配合科技、统计部门报送各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 5 | 定性 | 根据平时孵化器配合科技和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 ||
1.11成立孵化基金或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情况 | 3 | 定量 | 成立孵化基金并给在孵企业投资得3分;在孵企业获得投资1家得3分。 | ||
孵化绩效(50分) | 2.1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研发投入申报企业数量 | 5 | 定量 | 在孵企业每有1家申报研发投入得1分,封顶5分。 | |
2.2孵化器内新增实际在孵企业数量 | 10 | 定量 | 每新增1家在孵企业得2分,封顶10分。 | ||
2.3孵化器内毕业企业数量 | 2 | 定量 | 每毕业1家得1分,封顶2分(毕业标准以昆明市科技局认定标准为准)。 | ||
2.4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 | 5 | 定量 | 在孵企业每获得一项专利(发明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一类专利得2分,实用新型得、非包装用外观设计得、软件著作权等二类专利得0.5分),封顶5分。 | ||
2.5孵化器或在孵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项目立项支持的数量 | 5 | 定量 | 每获得一项得1分,封顶5分。 | ||
2.6在孵企业获得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认定 | 5 | 定量 | 获得国家级平台认定得5分、省级得3分、市级得1分,封顶5分。 | ||
2.7考核期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 | 6 | 定量 | 每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1家加1分,封顶6分。 | ||
2.8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 | 6
| 定量
| 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一家得3分。 | ||
2.9媒体表彰推广情况 | 3 | 定量 | 考核期内孵化器或在孵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推广每次得0.5分,封顶3分。 | ||
2.10在孵企业当年上缴税收 | 3 | 定量 | 在孵企业累计上缴税收100元1分,3分封顶。 | ||
可持续 发展能力(10分) | 3.1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 | 5 | 定量 | 每1家得5分。 | |
3.2孵化器服务性或投资性收入增长情况(不含房租收入) | 5 | 定量 | 每增长2%得1分,封顶5分。 | ||
加分项 (20分) | 考核期内培育升规企业情况 | 2 | 定量 | 每1家得2分。 | |
考核期内培育上市企业情况 | 3 | 定量 | 每1家得3分。 | ||
孵化器在考核期内获得等级提升、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上年度国家火炬中心考核结果为B级以上 | 5 | 定量 | 获省级级科技进步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或国家火炬中心考核结果为B级以上3分。 | ||
在孵企业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情况 | 5 | 定量 | 获得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封顶5分。 | ||
孵化器对区域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 5 | 定性 | |||
合计 | 120 | ||||
备注:孵化器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分90分(含)及以上评为“优秀”,评分80分(含)至89分评为“良好”,评分60分(含)至79分评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 |||||
评审意见: | |||||
评审专家: | |||||
附件2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区域内众创空间管理工作,引导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绩效评价
第三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服务能力、企业聚集培育、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辖区内通过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每年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评价周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绩效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分90分(含)及以上评为“优秀”,评分80分(含)至89分评为“良好”,评分60分(含)至79分评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流程如下:
(一)发布年度绩效评价通知,明确绩效评价要求;
(二)自我评价。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按通知要求上报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提供相关统计报表、数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核查。区科工信局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价。区科工信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议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五)确认评价结果。区科工信局根据专家绩效评价意见,结合实地考察情况等,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报局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经局办公会审定后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申请扶持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局办公会、局党组会申请扶持资金,局办公会、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财务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如下:
(一)服务能力。主要从公共技术服务、创业导师服务、科技活动开展、资源整合能力、众创空间链条建设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众创空间服务水平,引导众创空间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
(二)企业聚集与培育情况。主要从在孵企业数量和质量、创新能力、融资情况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孵化服务企业情况,引导众创空间提高孵化质量;
(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从众创空间收入增长、入驻企业研发投入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众创空间运营管理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
(四)加分项指标。围绕众创空间在区域中开展的特色工作、承担的社会职能、对产业带动作用设计加分项指标,实现对众创空间工作的全面考察。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入驻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服务能力要求。众创空间服务于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或从事软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二)申请入驻要求。申请入驻众创空间时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众创空间内;
(三)入驻时限要求。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绩效评价体系包含3个一级指标及一级指标内的21个二级指标,另设4个加分项进行补充。评价指标详情如下:
(一)服务能力
1.众创空间面积。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使用总面积。
2.提供工位(含计算机及宽带网络)。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使用总面积的75%,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建有公共会议室、商务洽谈室及休闲区。提供给入驻主体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4.众创空间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入驻团队和企业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机制,能够提供低成本、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5.创业导师数量。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考核期内为创业团队(项目)提供投融资、技术创新、创新创业大赛、培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7.报送科技、统计部门各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8.园区企业、创业团队对众创空间服务满意度。
(二)企业聚集与培育情况
1.活跃企业数。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6家)。
2.考核期内新增注册企业。考核期众创空间内新增企业按逐年递增数量进行考核。
3.考核期内签约并服务于创业者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的数量。
4.考核期内众创空间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数量。
5.考核期内入驻企业或团队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情况。
6.考核期内组织团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鼓励从业人员进行学历提升。
7.考核期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
8.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
9.考核期内众创空间或入驻企业产学研情况。
10.成立基金及投资情况。
11.媒体表彰推广情况。
(三)可持续发展能力
1.考核期内众创空间的服务性收入增长情况(不含房租收入)。
2.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研发投入申报企业数量。
(四)加分项
1.考核期内培育升规企业情况。
2.考核期内培育上市企业情况。
3.考核期内开展的特色工作。
4.考核期内获得众创空间等级提升。
第九条 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考核评价为“良好”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考核评价为“合格”的,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资金扶持,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建议认定机构取消其认定资格。众创空间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评价的,将建议认定机构取消认定资格。
第三章 扶持措施申报管理
第十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在本区域内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2个月。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主体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入驻团队和企业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机制,能够提供低成本、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五)已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6家)。
(六)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七)具备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功能,与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设立面向创业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
(八)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能力,并定期举办沙龙、路演、培训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区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众创空间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形式审查及实地考察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形式审查意见;
(四)拟受理的名单发函至区市场监管、发改、税务、生态环保、司法等部门征询意见;
(五)拟扶持名单报区科工信局办公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后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局办公会、局党组会申请扶持资金,局办公会、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财务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等扶持措施按照相应政策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给予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众创空间自身业务建设及能力提升等。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官渡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同一事项享受政策扶持,可结合扶持政策的条款内容自主择优就高申报,除特殊规定外,不重复或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扶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补助只补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评价、不参加火炬统计的众创空间,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报认定单位,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由区科工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所有补助资金,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对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官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自评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自评表 | ||||
众创空间名称 | ||||
指标 | 具体指标 | 权重 | 自评分 | |
服务能力(30分) | 1.1众创空间面积 | 3 | ||
1.2提供工位(含计算机及宽带网络) | 3 | |||
1.3建有公共会议室、商务洽谈室及休闲区 | 3 | |||
1.4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 3 | |||
1.5创业导师数量 | 3 | |||
1.6考核期内为创业团队(项目)提供投融资、技术创新、创新创业大赛培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 5 | |||
1.7报送科技、统计部门各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5 | |||
1.8园区企业、创业团队对众创空间服务满意度 | 5 | |||
企业聚集与培育情况(60分) | 2.1活跃企业数 | 2 | ||
2.2考核期内新增注册企业 | 10 | |||
2.3考核期内签约并服务于创业者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的数量 | 6 | |||
2.4考核期内众创空间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数量 | 6 | |||
2.5考核期内入驻企业或团队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情况 | 6 | |||
2.6考核期内组织团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鼓励从业人员进行学历提升 | 5 | |||
2.7考核期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 | 5 | |||
2.8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 | 6 | |||
2.9考核期内众创空间或入驻企业产学研情况 | 4 | |||
2.10成立基金及投资情况 | 5 | |||
2.11媒体表彰推广情况 | 5 | |||
可持续发展能力(10分) | 3.1考核期内众创空间的服务性收入增长情况(不含房租收入) | 5 | ||
3.2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研发投入申报企业数量 | 5 | |||
加分项 (120分) | 考核期内培育升规企业情况 | 5 | ||
考核期内培育上市企业情况 | 5 | |||
考核期内开展的特色工作 | 5 | |||
考核期内获得众创空间等级提升 | 5 | |||
合计 | 120 | |||
备注:1.本表格填报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并保留对前期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偿权。2.本表填报后经填报工作人员签字、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 | ||||
填报人: | 填报时间: | |||
财务负责人: | ||||
企业负责人: | 公章: |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考核指标体系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众创空间考核指标体系 | ||||
众创空间名称 | ||||
指标 | 具体指标 | 权重 | 专家评分 | 评分标准 |
服务能力(30分) | 1.1众创空间面积 | 3 | 300㎡以上计3分,300㎡以下不得分。 | |
1.2提供工位(含计算机及宽带网络) | 3 | 提供每个工位(含计算机及宽带网络)得0.2分,封顶3分。 | ||
1.3建有公共会议室、商务洽谈室及休闲区 | 3 | 提供设施完备得3分,设施一般得2分,设施有待完善得1分。 | ||
1.4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 3 | 管理制度完善得3分,管理制度一般得2分,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得1分。 | ||
1.5创业导师数量 | 3 | 每个创业导师0.5分,封顶3分。 | ||
1.6考核期内为创业团队(项目)提供投融资、技术创新、创新创业大赛培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 5 | 每开展一次有效服务1分,封顶5分。 | ||
1.7报送科技、统计部门各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 5 | 根据平时众创空间配合科技及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 ||
1.8园区企业、创业团队对众创空间服务满意度 | 5 | 随机抽取园区内10家企业或创业团队进行调查,满意度达95%-100%得5分;90%-94%得4分;85-89%得3分;80%-85%得2分;低于80%得1分。 | ||
企业聚集与培育情况(60分) | 2.1活跃企业数 | 2 | 有职工缴纳社保或有纳税的可认定为活跃企业,1个活跃企业计0.5分,封顶2分。 | |
2.2考核期内新增注册企业 | 10 | 新增注册企业1家得2分,封顶10分。 | ||
2.3考核期内签约并服务于创业者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的数量 | 6 | 每签约1家得1分,封顶6分。 | ||
2.4考核期内众创空间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数量 | 6 | 每获得一项专利(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一类专利得2分,实用新型、非包装用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二类专利得0.5分),封顶6分。 | ||
2.5考核期内入驻企业或团队获得创新创业大赛情况 | 6 | 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省级以上得6分,市级4分,区级2分,封顶6分。 | ||
2.6考核期内组织团队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鼓励从业人员进行学历提升 | 5 | 组织一次专业培训或从业人员学历提升1人得0.5分,封顶5分。 | ||
2.7考核期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量 | 5 | 考核期内入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1个得1分,封顶5分。 | ||
2.8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 | 6 | 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一家得3分,封顶6分。 | ||
2.9考核期内众创空间或入驻企业产学研情况 | 4 | 考核期内众创空间或入驻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每家得1分,封顶4分。 | ||
2.10成立基金及投资情况 | 5 | 成立基金得3分,实际投资得2分。 | ||
2.11媒体表彰推广情况 | 5 | 考核期内众创空间或入驻企业获市级及以上媒体表彰推广每次得1分,封顶5分。 | ||
可持续发展能力(10分) | 3.1考核期内众创空间的服务性收入增长情况(不含房租收入) | 5 | 较上年度收入每增长2%得1分,增长10%(含)以上得5分。 | |
3.2众创空间入驻企业研发投入申报企业数量 | 5 | 入驻企业每有1家申报研发投入得2.5分,封顶5分。 | ||
加分项 (20分) | 考核期内培育升规企业情况 | 5 | 有1家得5分。 | |
考核期内培育上市企业情况 | 5 | 有1家得5分。 | ||
考核期内开展的特色工作 | 5 | 主办、承办各项专题工作,上级单位新闻转发等。 | ||
考核期内获得众创空间等级提升 | 5 | 市级升省级,省级升国家级,特色认定等。 | ||
合计 | 120 | |||
备注:众创空间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分90分(含)及以上评为“优秀”,评分80分(含)至89分评为“良好”,评分60分(含)至79分评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 ||||
评审意见: | ||||
评审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