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官渡区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官政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级财政科技资金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促进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经费、预算、调剂、资产以及结余经费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政事分离的要求,官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通过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承接区级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
(一)区科工信局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专业机构
(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
第七条 区科工信局是全区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机制;
(二)负责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发布;
(四)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承接科技计划管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七)协调指导项目推荐部门、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
(八)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九)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各街道办事处、上级主管部门。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需向区科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工信局审核确认。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区科工信局或区科工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辖区或行业项目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二)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完善,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提出下一步项目实施意见,报区科工信局审核;
(三)配合做好项目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资金,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技伦理审查、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内控管理工作;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
(六)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七)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八)及时进行技术合同和成果登记,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验收;
(二)按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据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
(三)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等,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适时提出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主动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
(四)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是受区科工信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区科工信局的指导和监督,完成区科工信局委托的工作,为项目管理提供支撑;
(二)制定和完善项目管理服务内控制度,规范服务流程;落实项目管理、专家评估评审等服务工作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三)受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创新性评价、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任务书审核、中期检查、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以及评审专家咨询等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四)及时向区科工信局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
(五)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是受区科工信局或专业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论证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履行相关义务,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咨询意见;
(二)严格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三)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定向择优、非资助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
(一)公开竞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受理期一般不少于50天。
(二)揭榜挂帅。根据全区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由区科工信局会同创新主体共同凝炼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任务榜单,组织社会力量攻关,推动成果转化。
(三)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科技专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可采取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
(四)其他类型。积极探索院士自由探索、军令状制、赛马制、非共识项目等创新形式。
(五)非资助类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官渡区产业发展趋势,有助于推动官渡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
(二)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设定目标要求,立项目的明确,创新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先进,实施方案可行,具有超前示范作用;
(三)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官渡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于事关我区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官渡区行政区域内的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
(三)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涉及动物实验、安全、食品、药品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没有区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与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项目特殊性,对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区科工信局参与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业机构根据形式审查及实地考察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申报受理后的项目由专业机构按照区科工信局的委托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项目评审流程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可查询、可追溯的留痕管理与监管,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可采用抽取与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评审专家,按专家所在领域、行业进行匹配。原则上须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优先安排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确保评审项目的科学性。对特殊领域或重大任务的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采取会议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区科工信局参考评审结论进行综合研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2年内没有纳入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十一条 区科工信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预算,结合项目评审结论、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局办公会、党组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完成报批等程序,正式印发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立项项目应在立项通知发布后30天内与区科工信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合同应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和评审查验情况,就项目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等内容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资金预算总额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和专业机构审核后,报区科工信局审批。区科工信局对合同书内容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调整。
涉及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申请调整项目经费的,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原则上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政策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五)其他确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专业机构和区科工信局备案。
(一)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自主调整项目合作单位、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参与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加强项目日常监管。
(一)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科工信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等。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进行随机中期检查(评估);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科工信局中期检查(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项目推荐部门和专业机构报送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1.专业机构按照区科工信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小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检查(评估),提出检查(评估)意见。
2.专业机构综合中期检查(评估)意见,形成《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意见书》并形成以下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为未实现阶段目标。
3.区科工信局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
(2)结论为“B”的项目,按照中期检查(评估)的意见进行完善,整改完善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项目整改完善后由区科工信局会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整改后仍然不能实现阶段目标的,项目终止。
(3)结论为“C”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4.区科工信局根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意见,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50%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1)中期检查(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拨付50%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2)中期检查(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按照中期检查(评估)的意见进行完善,整改完善后通过检查实现阶段目标的,拨付50%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3)中期检查(评估)结论为“C”的项目,不再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应及时向区科工信局申请撤销项目。区科工信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已拨付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区科工信局依职权终止。区科工信局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科工信局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因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科研诚信、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项目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
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未按期提交项目年度执行科技报告或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的;
(四)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五)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论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向区科工信局或专业机构提交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因特殊原因,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仍未能提交验收申请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能进入验收流程的终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全额退回财政支持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两年内禁止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资金决算表、资金支出明细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及相关财务附件;
(五)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按照区科工信局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可以采用现场验收、会议验收、视频验收等方式组织。
非资助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区科工信局申请自主验收,验收后档案资料移交区科工信局存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应用转化以及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限期整改、不通过验收四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及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确定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剩余50%项目财政支持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二)结题。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确定为“结题”。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科工信局要求及时退回。
(三)限期整改。对部分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资金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但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的项目,确定为“限期整改”,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或结题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四)不通过验收。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资金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区科工信局要求及项目合同书约定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1.未有效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指标,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
2.提供的验收材料虚假,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3.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区科工信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通过验收和结题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发放相应证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专业机构应将实施结束项目的相关文档及时整理并提交项目管理科室,由其进行归档。
第六章 监督、绩效评价、诚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科工信局和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八条 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项目在结束后的2-3年内仍需进行绩效跟踪综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有关成果转化的绩效材料,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在项目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
对参与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区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财政资金,限制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工信局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第四十一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单。
第四十二条 项目推荐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财政科技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虚假信息,使申请人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将有关单位、个人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名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区科工信局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官渡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昆明市官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府登82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