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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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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降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18 15:33:17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430日、630日、930日、12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4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7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涉及税务优惠减免政策执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优化全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部分县区反映在不动产(含土地)登记中涉及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执行和契税征缴须进一步明确,经与市税务部门协调沟通后,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土地房屋继承、婚姻析产、企事业改制、分立合并、作价出资等情形对于契税征收相应免征或不征的法律法规及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今后涉及当事人符合契税税务优惠减免条件的,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二、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划拨土地在申请登记前不需按照先税后征的原则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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