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云建建〔2021〕9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将省级权限内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二、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三、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四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 承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强化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流程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将积极做好与各州、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衔接工作,加强赋权事项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培训工作。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处 0871-64320542、64618387
建筑市场监管处0871-64320971、64322320
附件: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附件
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1.工程勘察资质
资质类别 | 序号 |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 | 等级 |
专业资质 | 1 | 岩土工程专业 | 乙级 |
2 | 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 乙级 | |
3 | 工程测量专业 | 乙级 | |
劳务资质 | 4 | 工程钻探、凿井 | 不分等级 |
2.工程设计资质
资质类别 | 序号 | 工程设计资质类型 | 等级 |
行业资质 | 1 | 行业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道、民航 海洋行业资质除外) | 乙级 |
专业资质 | 2 | 专业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道、民航、海洋专业资质除外) | 乙级 |
专项资质 |
3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消 防设施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 |
乙级 |
3.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 序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型 | 等级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1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向 | 二级 |
2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二级 | |
专业承包资质 | 1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2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句 | 二级 | |
3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4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5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6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7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8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9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10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11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二级 | |
12 |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 不分等级 |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 序号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型 | 等级 |
专业资质 | 1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乙级 |
2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乙级 |
备注:上述资质的审批权包括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下放中国(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9〕29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市场主体倍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市级下放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市级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其中,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资质采取正常程序审批;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试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劳务采用备案制。省级下放资质级别和类别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解释。
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通知》有关要求,请官渡区、经开区住建主管部门就辖区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省、市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劳务备案除外)可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昆明市建筑市场专家参与资质评审, 工作内容与昆明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一致,所需专家经费由官渡区、经开区住建主管部门承担。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5日
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核发部分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
通知
官住建通〔2023〕4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9〕29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云建建〔2021〕97号)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下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至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该审批事项,现制订《核发部分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方案(试行)》,请各有关企业遵照执行。
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核发部分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方案
(试行)
一、适用对象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一)告知承诺制
本通知中“告知承诺制”是指由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及审批要求,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其在要求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完成重新核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部门依申请人的承诺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1.申请
告知承诺制采取“现场告知+网上受理”的方式申请,主管部门现场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告知承诺制”相关办理流程及后期重新核定相关事项,现场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同时,企业通过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接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向企业提出修改意见,企业通过补充修正达到要求后接件受理。
3.公示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企业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公示意见。
4.公告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将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证件有效期1年,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企业可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5.重新核定
企业应于取得资质后6个月内,提交重新核定申请,主管部门按流程组织审核后公示。公示期内,针对不合格的专业申请,企业可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陈述。若重新核定通过,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若企业半年内未完成重新核定,主管部门将撤销其资质。未完成重新核定前,不允许办理资质延续、注销、分立、升级、属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正常申办
1.申请
申报企业通过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选择正常办理的方式申请资质,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接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向企业提出修改意见,企业通过补正达到要求后接件受理。
3.专家评审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资质评审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审核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若满足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相关要求,则审核通过。
5.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将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企业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公示意见。公示期内,针对不合格的专业申请,企业可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陈述。
6.公告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企业可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行打印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承诺责任。按照“谁承诺、谁负责;谁违诺,谁担责”的原则开展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企业根据资质办理相关要求作出符合规定的承诺,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承诺办理告知承诺制资质审批手续。
(二)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通过告知承诺制申办资质。
(三)事中事后监管。依托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着力加强资质的监管力度,一是不定期提醒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和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二是强化资质重新核定,对重新核定不满足相关要求或未提交重新核定申请的企业,撤销其相关资质。
四、资质核准清单
1.建筑业企业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资质类型 | 等级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1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贰级 |
2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贰级 | |
专业承包 资质 | 3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4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5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6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7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8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9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10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11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12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13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 贰级 | |
14 |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特种设备的起重吊装、结构补强、特种防雷) | 不分等级 | |
15 |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 不分等级 | |
16 |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不分等级 | |
施工劳务资质 | 17 | 施工劳务 | 不分等级 |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
资质类别 | 序号 | 资质类型 | 等级 |
专业资质 | 1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乙级 |
2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 乙级 |
注意: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采用传统审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2.施工劳务采用备案制(技术工人+50个工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五、咨询
(一)电话:0871-67182537;
(二)地址: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2号楼2314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