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养老托育服务业
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2〕116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省属国有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抓好政策落实。各州(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要求上来,深刻认识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深刻掌握当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深入抓好政策细化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
二、强化宣传,加大主动服务力度。各州(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执行率。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
三、确保成效,定期报送工作信息。各州(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加强政策评估,坚决确保政策措施发挥实实在在成效。各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梳理实施效果、存在困难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并定期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及电话:严立鹏、0871-63113471。
(相关数据信息按主管部门统计周期标注反馈即可)。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云南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台账(2022年×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 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
(三)鼓励各地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 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鼓励地方2022年视情给予进一步减免优惠。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根据试点情况,在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十三)鼓励地方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
(十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地方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五)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地方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水平。鼓励地方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政策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此页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2
云南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台账(2022年×月)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 政 策 措 施 |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效 果 ( 数 据 截 止 2 0 2 2 年 X 月 底 ) | 填报栏 | 填报单位 | |
1 |
房租减免政策(减 免时限详见下填报 说明) | 属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 有房屋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减免 | 受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 |
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商 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 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 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负责(其中,省商务厅根据 实际,适时统计非国有房租 减免情况) | |
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
教育、科研等系统有关单位和机构对养老 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租金减免 | 受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 | ||||
房租减免金额(亿元) | |||||
地方政府对相关房屋业主房产税减免金额(亿元)(半年度更新) | |||||
地方政府对相关房屋业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亿元)(半年度更新) | |||||
国有银行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优惠利率 质押贷款支持 | 优惠利率 | ||||
优惠金额(亿元) | |||||
2 |
税费减免政策 | “六税两费”减征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 |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 优惠 | 税收减免金额(亿元) | ||||
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退还金额(亿元) | ||||
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退还金额(亿元) | ||||
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减免优惠 |
费用减免金额(亿元)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能源 局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 |
序号 | 政策措施 | 政策贯彻落实效果(数据截止2022年X月底) | 填报栏 | 填报单位 | |
3 |
社会保险 支持政策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情况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医保局牵头(省医保局涉及 “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 保),各州、市人民政府按 职责分工负责 |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情况 | |||||
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落实情况 | |||||
“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 | 惠及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数量 | ||||
缓缴金额(亿元) | |||||
4 |
金融支持政策 |
贷款贴息情况 | 惠及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数量 |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 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 |
贴息金额(亿元) | |||||
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情况 | 发债企业数量 |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 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发债金额(亿元) | |||||
融资增信支持情况 | 总担保次数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 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 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户均获得担保次数 | |||||
获得担保的企业覆盖率 | |||||
总担保额度(亿元) | |||||
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 、应赔尽赔情况;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 构提供相关保险情况;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情况 |
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
序号 | 政策措施 | 政 策 贯 彻 落 实 效 果 ( 数 据 截 止 2 0 2 2 年 X 月 底 ) | 填报栏 | 填报单位 |
5 |
防疫支出政策 | 各州(市)人民政府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 面对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情况 |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防疫物资储备、公益慈善组织捐赠防疫 物资情况 | ||||
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防疫物资 、消杀支出给予适当支持情况 | ||||
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凭借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 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情况 | ||||
6 |
其他支持政策 | 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支持范围情况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 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 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情况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 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 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情况 | 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 |||
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 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情况 |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 |||
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托育服务,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托育 服务水平。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情况 |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 |
序号 | 政策措施 | 政策贯彻落实效果(数据截止2022年X月底) | 填报栏 | 填报单位 |
6 |
其他支持政策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 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 智慧化服务情况 | 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卫 生健康委,各州、市人民政 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 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鼓励家政企业参与养老托 育服务。 |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 生健康委、省商务厅,各州 、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 责 | |||
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 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予以支持情况;探索工学一体化的培 训模式,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情况。 |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 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负青 | |||
7 | 地方自行出台的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如有,请说明情况) |
填报说明:
1.按照省国资委等7部门联发的《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划型 标准,适用对象增加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中型企业类型,给予该类型企业减免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在《实施细则》规定的3个月或者6个月租金减免基础上,继续给予减免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 金;其他有关房租减免问题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2.鉴于部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也会有涉及教育和科研等系统的企业或单位,以免重复统计,影响统计数据真实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 发的《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中提到的教育、科研等系统有关单位和机构不包含企业。
3.部分数据因统计周期问题,可根据统计周期进行填报(该类数据需单独标注数据时间)
4.牵头部门需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用于数据统计时,相关主管部门需及时予以配合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