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
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财金〔202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市产投公司:
《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昆明市财政局代章)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
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度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审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2〕36号)要求,为积极推进昆明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作用,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机制,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不断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增强金融普惠性,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昆明实现“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走多元和商业可持续之路,支持不同市场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为各类消费者提供公平、适度、精准、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2.立足实际,统筹推进。结合昆明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多类型、可复制的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
3.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度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发展、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4.防范风险,推进创新。坚持普惠金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正确处理商业可持续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健全和完善普惠金融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科学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
二、工作目标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2022年年末昆明市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35%,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30%,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1%,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20%,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45%。
三、工作重点
(一)推行“昆易贷”和“财园助企贷”,打造政策性普惠金融融资产品。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帮助我市各类产业园区内申请“财园助企贷”的小微企业和全市辖区内纳入“昆易贷”白名单范围的小微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10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首贷企业,在就业可保障、商业可持续、风险可容忍的前提下,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优先以信用方式支持,注入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金融活水。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突出产业导向,建立“昆易贷”白名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梳理本区域内符合国家、省和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名单,入围名单的企业优先参与“昆易贷”融资;参与“昆易贷”融资的合作银行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昆易贷”融资。通过双向推荐,降低准入,扩宽覆盖面。纳入“昆易贷”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市辖区内注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型企业标准,且企业投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招用5人(含)以上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
3.能够提供半年以内可持续经营证明,例如订单合同、经营流水、水电气费清单、持续纳税凭证等。
4.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
5.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原则上我市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申请“财园助企贷”,园区外的企业申请“昆易贷”。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将以上标准作为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风控考虑细化工作措施,重点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原则。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商联、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双创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三)建设多层次普惠信贷服务体系,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通过链接“昆明市中小微企业智慧融资服务平台”、“昆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平台,推动银政企全线上数据共享,提高申贷便捷度及金融机构融资决策效率;通过实时抓取各类小微企业融资数据、贷款不良率、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及时了解小微企业发展趋势,为做好政策研判提供有力抓手。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四)运用 “贴息+补贴”政策组合拳,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对单户单笔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申请“财园助企贷”和“昆易贷”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合作银行在上浮利率浮动上限内按照合理定价机制确定,市级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扶持,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财园助企贷”、“昆易贷”白名单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收取担保费,适度向市场主体让利,市级财政统筹资金给予1%的担保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双创担保公司。
(五)打造高效协同联动机制,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慢”。鼓励合作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步开展信贷审查,并在企业获贷资料提供完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推动“财园助企贷”、“昆易贷”实现线上申请,银行通过与“昆明市中小微企业智慧融资服务平台”、“昆明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政府信用信息平台打通数据接口,快速获取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通过关联政务数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失信被执行情况等,快速形成企业信用画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提高获贷覆盖面。通过资本金补充,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财园助企贷”和“昆易贷”业务因逾期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包括罚息和滞纳金),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市级财政、企业注册地县区(园区)财政分别按60%、20%、1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即“6:2:1:1”风险分担模式。市级财政、企业注册地县区(园区)财政以补助的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贷款担保工作力度。“财园助企贷”和“昆易贷”业务发生逾期90天内,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先行代偿,完成代偿后,按程序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代偿资金补助。如县区财政部门未按时履行风险分担责任,市财政局将采取结算扣款方式代偿。最终追偿所得或贷款损失经确认后,再按分担比例清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积极申请代偿额度,切实落实金融助企纾困惠民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双创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七)优化金融服务,提升信贷满意度。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有宣传渠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内部审批流程,做到早响应、早决策、早放款。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方定期开展普惠金融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三方数据、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借用金融科技降低金融服务的运营成本,助力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统筹发展和安全。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双创担保公司。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的昆明市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高位统筹、高效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昆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考核和指导工作,做好重点工作的定期督办和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部门定期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中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对县区普惠金融工作的帮助和指导。市财政局要积极会同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落实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财政投入政策。邀请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云南监管局指导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切实发挥中央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资金做好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资金保障工作,引导银行金融机构立足“增量、降价、提质、扩面”,不断促进“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明显增长。
(四)强化资金监管。获得示范区奖补资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等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每季度将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贷款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挪用、挤占、滞留奖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平台加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宣介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建设,让广大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普惠金融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