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个转企”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办公〔2022〕5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昆明市“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
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
2022年11月2日
昆明市“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办公〔2022〕500号)要求,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统筹推进“个转企”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依法登记,部门协作、高效服务的原则,深入实施“个转企”行动,优化我市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推动市场主体多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大起来。
(二)基本原则。一是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意愿强烈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扶持。二是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扶持“个转企”。不搞一刀切,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让转型企业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负担。三是部门协作,注重实效。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行动顺利实施。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力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数累计达21626户,促进全市企业数量实现倍增。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实现推动3932户、4915户、5898户、6881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主要措施
(一)税费优惠政策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转企”后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对在“个转企”或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做到“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对“个转企”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暂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按流程分阶段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税务局)
(二)金融政策
8.金融机构要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9.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10.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1.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A.B.M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基于缴税记录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办)
12.鼓励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和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便利准入政策
13.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转变为其他企业类型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5.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不改变住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在办理转变登记时,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帮办服务,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要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四)其他政策
19.鼓励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对“个转企”后的企业给予财政配套奖励,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理记帐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同时,对“个转企”后企业印章刻制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20.“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21.“个转企”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的经营期限资格,可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22.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市财政、发改、工信、统计、人社、商务、自然规划、政务服务、税务、金融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个转企”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形成统筹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大力宣传支持“个转企”的目的意义,广泛宣传“个转企”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各责任部门“个转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确保每年“个转企”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附件:2022—2025年各地区“个转企”任务分解
附件
2022—2025年各地区“个转企”任务分解
地 区 | 2022 年任务数 | 2023 年任务数 | 2024 年任务数 | 2025 年任务数 |
五华区 | 373 | 466 | 559 | 652 |
盘龙区 | 361 | 451 | 541 | 631 |
官渡区 | 994 | 1243 | 1492 | 1740 |
西山区 | 451 | 564 | 677 | 790 |
东川区 | 111 | 139 | 167 | 195 |
安宁市 | 204 | 255 | 305 | 356 |
呈贡区 | 195 | 244 | 293 | 342 |
晋宁区 | 119 | 149 | 178 | 208 |
富民县 | 67 | 83 | 100 | 117 |
宜良县 | 162 | 202 | 242 | 283 |
嵩明县 | 130 | 162 | 195 | 227 |
石林县 | 102 | 128 | 153 | 179 |
禄劝县 | 135 | 169 | 203 | 236 |
寻甸县 | 151 | 189 | 227 | 265 |
高新区 | 81 | 101 | 121 | 142 |
经开区 | 167 | 208 | 250 | 292 |
度假区 | 42 | 52 | 62 | 73 |
空港经济区 | 56 | 70 | 84 | 98 |
阳宗海风景区 | 33 | 41 | 49 | 57 |
合计 | 3932 | 4915 | 5898 | 6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