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等5个管理
办法的通知
昆科规〔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昆明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昆明市引进域外业内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试行)》等5个管理办法予以公布。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政发〔2018〕31号)、《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昆政办〔2019〕74号)和《昆明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昆政发〔2019〕3号),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推动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参照《云南省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云府登1139号),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团队成员在长期合作与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由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重点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主的创新集体。
第三条科技创新团队的认定与管理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科技创新团队原则上每年认定评审一次。科技创新团队申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企、事业单位(依托单位)。申报单位应围绕昆明重点产业和发展领域,通过“产学研”紧密结合和资源优化配置,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创新(攻关),并取得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产学研联合共建,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要依托建设的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与主要依托建设法人单位共建的单位不能超过2个。
同一领域、行业只认定1个研发方向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团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员规模与结构,成员总数不少于10人,领衔人1名,核心成员3名。领衔人年龄一般为55周岁以下;
(二)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省、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其他市级以上人才称号),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素质和较强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了解所在领域前沿研究方向,且业内公认度较高;核心成员至少2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领衔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近3年应主持1项市级以上(包
括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
(四)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和核心成员近3年主持获得1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项或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1项以上地方标准,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侵权行为;
(五)科技创新团队一般以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关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为技术创新载体。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的团队应与企业合作申报,并注重科技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企业经营盈利,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六)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应当紧紧围绕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科技发展规划重点优先支持的发展领域及产业,所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应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预期成果特别是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数量、形式、水平及进展时间明确、具体、可行;
(七)科技创新团队应有一整套比较科学的业绩考核、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管理制度。
第六条科技创新团队实行领衔人申报制。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创新团队应根据年度《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并围绕团队研究的方向及领域,提出科技创新团队研究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团队按专业、领域进行评审,提出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建议名单。
第八条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建议名单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议,产生科技创新团队名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官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文并授牌,命名为“昆明市+研究方向+科技创新团队”。
第三章资助与扶持
第九条命名的科技创新团队应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所在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积极支持购置更新设备、项目(课题)研发和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技创新团队达到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根据需要组织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短期考察、学习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开阔思路、更新观念,提高团队学术技术水平;适时宣传报道科技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第十一条入选“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自动成为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已享受“春城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的,不再享受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奖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各类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与南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团队在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核心引领作用。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学术交流。
第四章考核与服务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新命名的科技创新团队签订为期二年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任务书》(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任务书》),明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发展的具体内容和目标。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团队应围绕具体内容和目标于每年底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团队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总结及绩效报告。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二年对科技创新团队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创新团队任务书》科技创新发展的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考核优秀及合格的续签下一轮《创新团队任务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考核,再考核仍不合格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科技创新团队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一)依托单位在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离开30天内未提交变更申请的;
(二)依托单位提出的领衔人变更申请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考核不合格,整改后复考仍不合格;
(四)不接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考核;
(五)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科技创新团队资格;
(六)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七)科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市科技管理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负责团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及实施,负责团队成员的管理以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负责项目的申报与经费的配套落实,计划项目完成进度及经费预算编制,安排接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3年5月16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昆府登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