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www.kmgd.gov.cn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官渡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1 15:32:50 信息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5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

    《官渡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6

      此件公开发布


    官渡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及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引导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规范实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营管理,结合官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充电设备是指能提供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源、充电保护、计费和远程通信的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官渡区各街道。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管理,坚持经营者主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大集中、小分散模式实施充电设施的建设,建设选址应以居民使用就近就便为导向;充电费用本着惠民、便民目标,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有关规定,尽可能满足居民需求,切实发挥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整治工作疏堵结合当中疏导作用;充电设施设备的建设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充电安全。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负责推动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各项工作。

    (一)区应急管理局:定期调度掌握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及后续维护、管理情况,定期对各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区消防救援大队:结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规范对各街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场所的建设工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并指导各街道实施建设工作;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辖区公益性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相关要求,对各街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选址、设施设备构筑物安装位置等工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并指导各街道实施建设工作;

    (四)区自然资源局:结合辖区公益性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相关要求,对各街道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规划选址、设施设备构筑物建设规划等工作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并指导各街道实施建设工作

    (五)区住建局:对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街道、社区、居民小组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六)区市场监管局: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价格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七)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所属社区、居民小组开展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对所属社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选址、第三方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选取及合作协议的签订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有关事项报请区城管委进行研究根据《官渡区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场所建设联动协议》组织社区或相关企业与电力部门协调供电方案、电表审批、电价协商、安全用电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建成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八)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官渡供电局:协调指导相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供电方案、电表审批、安全用电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管理,相关管理部门、经营者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条 建设选址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各社区统一进行规划、确定。

    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推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营服务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用户在使用充电设施设备进行充电时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操作流程,充电前检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安全情况,做到安全充电。

    第二章 经营单位经营管理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经营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无失信行为和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三)配备与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相匹配的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制度;

    (二)运行监控、巡检维护、维修保养等制度;

    (三)紧急联系(响应)制度

    (四)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充电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九)线上设备运营维护管理、后台运营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十)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十一)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十二)服务纠纷以及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充电设施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二)施工、安装单位资质;

    (三)工程验收记录;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五)防雷检测报告、接地电阻和绝缘电阻检测记录;

    (六)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记录进行存档,记录内容包含运行日志、巡检记录、检修维护记录、用户投诉处理记录等。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相关记录保留不应低于2年。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设置消防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并在明显位置张贴其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为运营管理系统配备足够的系统管理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岗位规范,对运营网络系统实行监控和查询;

    (二)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的发现、排除和恢复;

    (三)对系统提示的集中充电设施的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对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检验和评估应急效果。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

    运维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章 选址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选址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一)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周边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不得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和各类保护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与上述建构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

    (三)邻墙建设的充电点位,应选择没有门、窗的墙体(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

    第四章 车棚设置要求

    第十九条 车棚棚顶的支撑应独立建设,棚顶材料应采取阻燃防火材料。一排车棚宽度应大于2

    第五章 消防设施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充电场所内应安装符合GB20517规定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触发火灾报警时,报警信号应能同时远传给最近的值守人员、巡检人员或相关管理后台。配置的灭火器应符合GB50140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充电区域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10,组与组之间应有适当防火间隔。

    第二十二条 充电区和非充电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三条 充电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的间距应不小于0.8

    第二十五条 充电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操作的说明或示意图。

    第七章 电气设施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集中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应符合GB/T 42236.1—2022中附录A和附录G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应符合GB 50254GB 50171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电缆敷设应符合GB 50168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配线工程应符合GB 50575 GB 50303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接地装置应符合GB 50169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气设施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3,车棚和露天使用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第二十九条 交流充电控制器应符合GB/T 42236.1-20224.2的要求,交流充电控制器及其场所还应具备烟感检测和控制、远程断电功能。交流充电控制器应具备实时监控工作状态功能,紧急联系人与物业服务人员或者社区服务人员建立联系,发生异常现象应及时通报。工作状态功能包括以下内容:烟感预警,瞬时功率,充电瞬时电流,充电瞬时电压,其它安全相关的参数。

    第三十条 配电箱接电要求。集中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箱,该配电箱不应为其他负荷供电。配电箱应设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专业人员操作而不易被孩童触碰的位置。配电箱暗装时,箱体底边距地不应小于1.4;明装时,箱体底边距地不应小于1.6。配电箱内总开关及其分支回路开关应同时具备隔离、过负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功能,分支回路开关还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气线路要求。室外电气线路应架空或埋地敷设,室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穿管、电缆桥架方式敷设。电缆穿墙,进入箱、柜等位置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集中充电设施应使用性能指标不低于GB/T 6829-20175.2.9.2要求的ARCD

    第三十二条 接地要求。集中充电设施的接地应符合GB/T 42236.1-20224.2.9.1的要求。集中充电设施应具有接地状态连续监测功能。

    第三十三条 防雷接地要求。集中充电设施防雷性能应符合GB 50057 的要求。配电箱内进线主母线上应装设浪涌保护器。

    第三十四条 保护接地要求。等电位联结干线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符合GB 50057的要求。

    第八章 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位提供的集中充电设施颜色和标识应统一,集中充电设施营运企业应用平台应能与公共平台进行网络实时传输,应用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公共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功能(确保能接入区应急局指挥中心后台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相关系统平台);

    (二)提供手机应用软件接入,支持远程操用、参数设置、问题反馈、报警等功能;

    (三)实现在线监测、安全监管、预警功能,加强与消防、应急、公安交管等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 运营安全巡检,频次不应低于1个月1次,重点位置、核心区域、特定的时间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检频次。运营安全巡检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供电系统的检查,重点包括配电设施的完好性、保护装置的有效性、保护接地的正常连接等;

    (二)配电线路的检查,包括检查供电系统、交流充电控制器到充电插座或用于充电柜和换电柜的连接接口所有敷设线路,重点检查裸露处线路和管路的完整性、线路接头完好性等

    (三)充电设备的检查重点包括设备的显示参数和信号指示正常、设备运行状态正常无异响,外观无破损、变形,底座或壁挂部件牢固完好,金属部位无锈蚀,无漏水痕迹,内部走线整齐有序,各接线端子、连接处无放电碳化痕迹,设备内部无垃圾等易燃物等;

    (四)充电插座的检查,包括外观无破损、接口处无烧灼碳化痕迹;

    (五)监控单元的检查,包括监控区域全覆盖、实时画面正常显示、监控画面清晰;

    (六)灭火装置和火灾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检查。

    第三十七条 每半年至少应对集中充电设施进行1次清洁除尘和维护测试工作,测试绝缘电阻、接地回路电阻连续性、漏电保护动作有效性等。

    第三十八条 集中充电设施出现安全故障时,运营维护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内完成故障的排除。对故障不能及时完成处理的,运营维护人员应按程序申请停运,采取停电等安全措施,张贴明显的故障标识,并在客户端公示故障信息,明示停运的时限。

    第九章 商业保险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所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购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应包括本企业运营的所有站点的所有设施,保险金额应能够为受损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提供及时、足额的经济赔偿,至少包括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停车责任险等。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街道、社区应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通过订立民事合同约束条款,明确服务事项、标准、期限、收费标准、退出要求、协议期间因城市更新改造等工作拆除或搬迁充电设施、协议到期后充电设施的处理方式等。同时,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街道、社区应加强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履约监督,对于协议期间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不到位、服务不达标、出现安全事故或矛盾纠纷的企业,或经考核评价存在安全问题、管理服务不达标的,由各街道、社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违约处理解除民事合同。对于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通过协商途径解除协议主动退出市场。

    第四十二条 退出市场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转让或者拆除收回所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负责清理现场。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消防、街道等部门应当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

    政策解读:关于《官渡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1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滇ICP备19011957号-1   网站标识:5301110005   网站地图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