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乔兴亮同志: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03-31通过现场方式对诉求事项进行核查,情况部分属实。1、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于2026年3月26日16:23分与您电话取得联系,经沟通得知您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登记业务,变更后的地址为住宅小区,目前无法取得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工作人员告知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情形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本栋建筑物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以上内容窗口工作人员已向您讲解说明,请其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您已知晓。
2026年3月26日16:23分已电话回复您。3月31日14:52分已通过手机短信回复求助人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