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聚力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域建设主战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官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官渡区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官渡区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是指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研发应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相关服务的技术研发应用主体、科技服务机构(平台)。
技术研发应用主体是指各类科技型企业、成果应用类企业等。
科技服务机构(平台)是指各类具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推广应用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平台等。
第三条 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扶持资金由官渡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申报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的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官渡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二)税收解缴关系在官渡区;
(三)系独立的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具备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相关服务条件;
(五)信用记录良好。
大力鼓励立足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面向国内外企业、机构或组织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技术示范推广、知识产权布局、国际市场拓展等类型服务的机构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
第五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定期发布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申报通知。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向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递交《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申报。
第六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根据申报条件提出备选单位,经组织专家评审后选定作为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单位,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将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局办公会审批确认,择优进行培育扶持。
第三章 目标及任务
第七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择优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
第八条 官渡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期为两年。
第九条 培育期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建设主要任务为:
(一)技术研发应用主体类
1、 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对其人、财、物等要素实行归口管理。
2、 建立健全适用于本单位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3、 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示范项目5项以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 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
5、 每年组织技术交流、成果转化专题活动不低于2次。
(二)科技服务机构(平台)类
1、 贯彻落实各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建立健全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业务内容、流程及制度。探索立足自贸区建设,面向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模式。
2、 具有专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部门设置,配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职服务人员。
3、 实现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项目累计不低于10项。
4、 技术交易与技术服务总收入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5、 累计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
6、 组织技术交流、成果转化活动不低于3次/年,开展相关培训不低于3场次/年。
第四章 扶持及管理
第十条 对列入培育的技术研发应用主体、科技服务机构(平台)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扶持经费,扶持经费应专项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项工作。扶持经费分两次拨付,签订培育任务书后拨付50%扶持经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扶持经费。
第十一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的建设运行予以指导,支持培育单位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行体系,并加大对培育单位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点培育单位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培育单位申报“昆明市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对培育期满的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密的内容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五条 作为示范点的培育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终止对其培育扶持:
(一)培育期内迁出官渡区;
(二)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申报、验收;
(三)截留、挪用、挤占培育扶持款项;
(四)不按照示范点培育任务书履行职责的;
(五)培育机构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由官渡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