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宣传
官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有关事项告知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创业者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含2年)以上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地人员、残疾人、“两后”人员)、军队退役(含自主择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
二、 贷款期限及额度
(一)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免利息)。到期确需要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享受贴息。
(二)额度: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 担保情况
(一)保证。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需要由昆明地区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已退休年龄在70周岁以内)作担保,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抵押或质押。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贷款申请人或昆明地区的第三人以其个人合法所有的第二套或一套以外的房产、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四、 申贷程序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贷程序分为申请、初审、复审、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还款七个程序。
五、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的资料(各三份)
1.昆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昆明市小额担保贷款借款担保承诺书;
3.借款人和借款人配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册(具有户主姓名页);
4.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失业保险手册、农民工服务手册)原件;
5.借款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未再婚的出具离异未再婚证明);
6.担保人、担保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册(具有户主姓名页);
7.担保人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已婚的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的未再婚的出具离异未再婚证明);
8.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或免征收税费复印件;
10.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11.特殊行业出具特殊行业证明复印件。
六、 官渡区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1.官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地点:金晖路14号306号;服务电话:67159363
2.各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
官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关于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有关事项告知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 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创业者的扶持和服务,大力鼓励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2011年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服务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相关规定,现将2011年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创业贷款对象
创业贷款的主要对象为自主创业人员,包括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
上述所指的自主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营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于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二、 贷款的额度、期限
1.贷款额度。创业贷款每人不超过10万元。
2.贷款期限。贷款根据资金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免利息)。
三、 申贷程序
申贷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创业贷款申请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出示以下材料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式3份。
1.《身份证》、《户籍证明》;
2.《创业计划书》、《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3. 《工商营业执照》;
4. 《税务登记证》;
5.租房协议或房产证。
四、 官渡区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1.官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地点:金晖路14号306号;服务电话:67159363
2、 各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