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
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官发改当处(2016)3号
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刘娟餐馆
时 间:2016年2月1日
地 点:(略)
经查,你单位在从事餐饮经营服务过程中,销售的部分餐饮价格实际结算价高于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处以下第项(一)、(二)项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二)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2016年2月26日前来我局物价检查所办理缴款手续(地址、联系电话略)。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 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