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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612-015273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12-05 15:15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内 部 审 批 事 项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内 部 审 批 事 项

发布时间:2016-12-05 15:15 浏览次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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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 部 审 批 事 项

01、 小(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2

02、 险坝加固设计审批……………………………………4

0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7

0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0

05、 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12

06、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工程建设审批………………………………………………14

07、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16

08、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8

09、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20

1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22


01号 内部审批事项:小(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一、 审批内容

小(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申报备案。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第十七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或有明确安排;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包括工程监理及施工招标);

(四)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已确定(包括工程监理及施工招标);

(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有明确安排(指施工招标阶段);

(六)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已确定(指施工招标阶段);

(七)已在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监督手续(指施工招标阶段)。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项目法人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批复文件(原件6份);

(三)官渡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批文(原件1份,);

(四)昆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五)招标公告(原件2份);

(六)招标文件(原件2份);

(七)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格可在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0办公室,联系电话:67154903)。

七、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招投标备案资料报昆明市水务局审查,达到备案要求后,备案即可。有效期为长期。

十一、 法律效力

小(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资料在昆明市水务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准备。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内部审批事项:险坝加固设计审批


一、 审批内容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进行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审批。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已经大坝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需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除重建的险坝《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二)险坝加固计划报告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险坝加固工程设计。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书(原件2份);

(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书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含小(二)型水库)(原件2份);

(四)《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原件2份);

(五)《险坝加固计划报告书》(原件2份);

(六)初步设计报告书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6份);

(七)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原件2份);

(八)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乡(镇)、区人民政府对建设投资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原件2份);

(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乡(镇)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责任人名单(原件2份);

(十一)水库确权划界的情况和对未划界需完成确权划界的时间(原件2份);

(十二)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官渡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初审表》,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0办公室,联系电话:67154903)。

七、 决定机关

(一)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由昆明市水务局初审后,报云南省水利厅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总库容为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水务部门初审后,报昆明市水务局审批;

(三)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水务部门审批。

八、 审批程序

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水务局申请——昆明市水务局初审——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市、区级机构审批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水务局申请——专家论证——县(市)区水务部门审批——报昆明市水务局备案。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内部审批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一、 审批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

1、 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 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3、 项目建议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 通过项目建议书审批;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初步设计文件

1、 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 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项目建议书审查

1、 项目建议书(原件2份);

2、 专家论证结果(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 规划同意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议书审查的正式申请(原件2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2份);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原件2份);

3、 专家论证结果(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其它外部协作协议(原件2份,复印件3份);

5、 建设单位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正式申请(原件2份)。

(四)初步设计报告审查

1、 初步设计报告书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2份);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原件2份);

3、 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或部分自筹资金的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承诺书(复印件2份);

4、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原件各2份);

5、 项目法人关于初步设计审批的正式申报文件(原件2份)。

(五)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0办公室,联系电话:67154903)。

七、 决定机关

(一)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由昆明市水务局初审后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批;

(二)小(一)型工程建设项目由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审批。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提出初审(或审批)意见。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年内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一)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后续有关工作;

(二)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后续有关工作;

(三)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建设等工作。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内部审批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 审批内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交文件依据(原件3份);

(三)项目法人关于初步设计审批的正式申报文件(原件3份);

(四)初步设计报告书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

(五)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原件各2份,复印件各3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规划建设管理科。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0办公室,联系电话:67154903)。

七、 决定机关

(一)大、中型及省列小(一)型工程建设项目由昆明市水务局初审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批;

(二)市列小(一)型工程建设项目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审批。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提出初审(或审批)意见。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踏勘及技术论证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及施工准备。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内部审批事项: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一、 审批内容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河流综合规划;

(二)综合规划已编制。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流域综合规划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流域内有关区对综合规划报告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外,如有可能,请提交水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前的其他论证报告(如防洪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专题报告或相应的审查批复文件),以便审查。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申请书》,申请表格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防汛办公室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防汛办、规划建设管理科。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0、2218办公室,联系电话:67178777、67154903)。

七、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专家论证——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审批。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内部审批事项: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一、 审批内容

官渡区行政区域内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工程建设审批。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书(原件1份);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原件3份);

(五)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环境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七)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申请人(个人、单位或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官渡区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初审表》,申请表格可在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2办公室,联系电话:67154492)。

七、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论证——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审批。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1年。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内部审批事项: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

一、 审批内容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四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的位置、任务、规模和工程布置不影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四)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三)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拟报批的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原件1份);

(六)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或图纸(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官渡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到官渡区水务局防汛办公室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8办公室,联系电话:67178777)。

七、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作出审查同意意见后,上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作出审查同意及初审意见——上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论证、上报审批所需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送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手续。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内部审批事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 审批内容

官渡区行政区域内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不影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二)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三)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具备洪水防御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书(原件2份);

(三)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六)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到官渡区水务局防汛办公室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受理地点: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8办公室,联系电话:67178777)。

七、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实地踏勘——组织专家评审——审批。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踏勘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持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内部审批事项: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


一、 审批内容

官渡区域内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审核同意。

二、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树种更新、补种;

(二)树木生长太大,根系太浅或枯死树,对护堤护岸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提交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申请书(必须签署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的意见)(原件2份);

(三)林木权属证明文件(原件2份);

(四)所采伐树木的图片资料(1份);

(五)采伐施工计划书(复印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园林、农林部门的审批林木采伐书或申请书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官渡大队

受理地点: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04办公室,联系电话:67184787)。

七、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现场查勘——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后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署审核同意意见。

九、 办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的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送官渡区水务局备案。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内部审批事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 审批内容

在官渡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二、 设定内部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三、 内部审批条件

(一)符合《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替代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效替代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与工程设施相同的功效。

四、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四)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有替代工程的应附设计方案,无条件新建替代工程的,附具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区水务局、财政局、物价主管部门审定补偿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申请书可到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领取。

六、 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

受理地点:官渡区水务局(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二号楼2212办公室,联系电话:67154492)。

七、 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八、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实地踏勘、技术评审——审批。

九、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踏勘、技术评审时间)。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2年内仍未实施的自行失效。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二、 收费

无。

十三、 年审或年检

无。


主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官渡区国投大厦1号楼6楼   联系电话:0871—6717373

运维单位:昆明信息港 0871—65390101  昆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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