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管理服务事项
目 录
管 理 服 务 事 项
01、 取水许可…………………………………………2
02、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7
01号 管理服务事项:取水许可
一、 管理服务内容
在官渡辖区内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含地热水、矿泉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 办理条件
(一)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
(二)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四)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五)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六)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七)申请人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第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 申请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3份);
(三)附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审批机关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取水水源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五)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或者相关说明(原件1份);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印件1份);
(九)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四、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表格可在官渡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水务局窗口领取。
五、 办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受理地点: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4号楼,联系电话:67012345、67187071)。
六、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官渡区水务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官渡区水务局根据规定进行初审后,签署具体意见报昆明市水务局──昆明市水务局提出拟办意见并通知官渡区水务局──核发批复文件;
申请人申请──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初审──昆明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核发书面审查(审批)文件。
属省级、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利部审批权限的,经官渡区水务局和昆明市水务局初审后,由昆明市水务局上报云南省水利厅。
七、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八、 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九、 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并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审批机关的书面审查(审批)意见文件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必备报件。
十、 收费
经许可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 ||
冷 水 | 地热水和矿泉水 | ||
生 活 | 0. 20 | 4. 71 | 税费合计:1、生活用水6.28;2、经营用水9.42;3、特种行业用水15.70。 其中水资源费:1、生活用水3.28;2、经营用水6.42;3、特种行业用水12.70。 |
工 业 | 0. 25 | ||
其 它 | 0. 25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市主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1222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昆明市主城区第二步供排水价格和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审批办〔2009〕46号)。
十一、 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时间:每年12月以前;
(二)年审机关: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三)年审内容:
1、 取水人的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2、 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3、 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4、 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5、 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6、 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7、 退水的水质是否达到部颁的《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中所规定的要求;
8、 其他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02 管理服务事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一、 管理服务内容
在官渡区行政区域内对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批。
二、 管理服务条件
(一)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区管辖权限范围;
(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三)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四)入河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之外;
(五)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六)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七)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官渡区水务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原件4份);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应提供第三者承诺书(复印件1份);
(四)提交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
(五)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复印件1份);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原件1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同时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提交经审查通过的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的工程建设申请及审批机关(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各1份),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七)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四、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表格可在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水务局窗口领取。
五、 办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管理科。
受理地点: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4号楼,联系电话:67012345、67154492)。
六、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昆明市官渡市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受理──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审批。
七、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组织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八、 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文件,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止。
九、 法律效力
获得审批机关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扩大审查同意的审批文件后,方可按其规定建设排污口设施。
十、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一、 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