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
目 录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01、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及有关活动的审查、批准…………………………2
0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方案(设施)验收审批……………………………………………6
03、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11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及有关活动的审查、批准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官渡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开发利用河滩地、沙洲,航道整治的各类工程,跨线、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及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有关活动的批准。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四)《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条;
(五)《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六)《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道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的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行洪通畅,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
(二)与河道整治规划相协调,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三)该建设项目已取得立项批准;
(四)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综合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五)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六)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咨询机构编制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题报告的结论可行。如果项目不改变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水工程设施主体结构的,则不需要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专题报告》。
(七)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条;《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
五、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及设计图(原件1份);
(三)项目主管单位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的发改、规划、土地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
(四)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安全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涉及迁改河道或临时占用河道的,应当附具经防汛主管部门批准的度汛方案(复印件1份);
(十)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官渡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在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水务局窗口领取。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受理地点: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4号楼,联系电话:67162353、67154492)。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水务综合管理科、区防汛抗旱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审批。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论证——审核——核发批复文件。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查勘、专家评审、论证时间)。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工程许可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申请延期;超过期限自动失效。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文件和工程许可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方案(设施)验收审批
一、 行政许可内容
(一)属地
在官渡区立项的建设项目,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内容
凡涉及征占用水土资源、扰动或破坏植被、剥离表土、动土取石、弃土弃渣,降低原水土保持设施功能的开发建设行为;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具体为: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三)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工业、民航、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地质勘探、通讯设施、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农林开发、区域开发、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征占地建设项目。
(四)单位个人涉及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企、民营私营合资企业、个体工商企业。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六)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价费发(1997)25号文。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
(八)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九)治理程度、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十)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
五、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立项意见书或项目备案通知(原件1份);
(三)项目规划许可条件(原件2份);
(四)主体工程可研报告(复印件1份);
(五)征用土地办理证明(原件2份);
(六)《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原件3份);
(七)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可研的申请书(原件3份);
(八)验收申请书(原件3份);
(九)《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原件3份);
(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原件3份);
(十一)《水土保持设监理报告》(原件3份);
(十二)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审批申请书无固定表格及申请模式,申请书应说明项目概况性质、规模、投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申请审批的事项及申请理由等;申请书应说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情况及所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审批的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格可在官渡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水务局窗口领取。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地点: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4号楼,联系电话:67162353、67170014)。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窗口受理——现场踏勘——部门审核——组织专家技术评审——领导审核——下达批复。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报批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期内至竣工验收结束之日。
法律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取得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批复后方可进行主体验收,投入生产运行。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0-1.5元。
法律依据:《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云价费发(1997)25号文第四条。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在官渡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
(二)《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 行政许可条件
在官渡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参照《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指南》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官渡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申报表》(原件2份);
(三)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原件1 份);
(四)《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编制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原件1份);
(六)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官渡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申报表》。申请表格可以在官渡区水务局(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
受理地点:官渡区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4号楼,联系电话:67162353、67187071)。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水务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窗口受理――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继续修改完善,重新申报。
十、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方案审查意见》,无期限限制。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方案审查意见》是建设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