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发布时间:2016-12-0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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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审批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被修订,于2011年1月8日开始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无 | 法人 |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市场管理科组织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审批 | 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无 | 法人 |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化市场稽查队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听证阶段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审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 | 法人 |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市场管理科组织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审批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音像制品业务的应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它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本条例依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无 | 法人 |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市场管理科组织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出版管理条例》五十四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法人 |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市场管理科组织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 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令,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颁布实施)第九条: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种类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具备设立该印刷企业或者单位的资格条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专营复印、影印、打字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负责县级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印刷、复制单位或者个人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必须向原审批、登记部门办理手续。 | 无 | 法人 | 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出具告知通知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服务窗口要将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出具《办结通知书》。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要进行否定报备。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