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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612-015561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12-06 10:28
名 称: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服务类)
文号: 关键字:

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服务类)

发布时间:2016-12-06 10:28 浏览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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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办理时限(工作日)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市场管理科组织两人以上对经营场所实地勘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公安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进行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诺18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及时呈送市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听证阶段责任: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鉴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 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官渡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对核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及辖区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公民、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16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物保护管理所组织两人以上进行实地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 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对区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进行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公民、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物保护管理所组织两人以上进行实地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 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方案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企业、机关、街道和其他9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符合法定要求;文物保护管理所组织两人以上进行实地勘察。
3、听证阶段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应当组织专家对修缮方案进行论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 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对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机关、其他4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文物保护管理所组织两人以上进行实地勘察。
3、听证阶段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文物保护管理所应当组织文物专家及涉及审批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 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企业、机关、街道和其他6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文物保护管理所组织两人以上进行实地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要求,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 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   电话号码:0871—7173357,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电话号码:0871—7173357;
3.信函投诉:官渡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214号(云秀路284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http://www.guandu.gov.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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