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服务指南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三)《云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四)《昆明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到各县(市)区的通知》。
二、 申请资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及项目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
(三)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申办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要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三、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核发《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归档。
对申办材料不齐备或有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业主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法规政策依据。
五、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不含实地勘验时间,不含节能评估审查时间),完成办理。
六、 注意事项
(一)备案证有效期二年,超期需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已备案项目,如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投资额或投资主体等发生重大变化,业主应持变更说明与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二)经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企业应依法向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七、单位地址
官渡区经济贸易和投资促进局 电话号码:0871-67161073,地址:官渡区官渡古镇国投大厦1号楼1132室(云秀路2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