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子项名称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官渡区农林局 | 云南省木材运输证(再次运输)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第二款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木材运输证、商品调拨单、合法的木材来源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木材运输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运输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运输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运输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木材运输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官渡区农林局 | 木材运输、加工的审核及审批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土地证明、加工设备,定型产品,合法木材来源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经营)加工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经营)加工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官渡区农林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地考察情况记录表(苗木专用)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官渡区农林局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a)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b)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工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官渡区农林局 |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a)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b)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官渡区农林局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行政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a)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b)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官渡区农林局 | 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及审批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行政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a)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提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b)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携带、邮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携带、邮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运输、携带、邮寄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官渡区农林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采伐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采伐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委托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核发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非商品性林木采伐许可证。 |
9 | 官渡区农林局 | 征占用林地审核及审批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2。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4。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A)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街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b)项目批准文件。c)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征占用林地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征占用林地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林地资源免遭破坏。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征占用林地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征占用林地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征占用林地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官渡区农林局 |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森检机构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档案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条件而予以签发同意的; 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植物检疫证书》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病虫害大面积发生使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官渡区农林局 | 动物防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检疫---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官渡区农林局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官渡区农林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内容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官渡区农林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者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测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检查,防治弄虚作假;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 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 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官渡区农林局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行政法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 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6. 其他依法承担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造成国家征收权益损失的; 2. 未按规定实行征收收缴分离的; 3. 在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 擅自提高征收费的; 5. 未及时上缴国库、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征收费用的; 6. 在征收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农业局或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官渡区农林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无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法律: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者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进行实地考察。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 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4.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检查,防治弄虚作假; 5.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按核发权限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 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3. 其他未依法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