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各乡镇林业站、各林场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5 | 官渡区农林局 |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各林场、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各乡镇林业站、各林场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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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各乡镇林业站、各林场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未依法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禁止连片采挖树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9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2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2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2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擅自调换林地的处罚 |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2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25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2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2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3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非指定单位不得在基地范围内组织收购。 设定依据: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于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3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于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3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5 | 腾冲县林业局 | 对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品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于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沙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49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5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5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一项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中国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的;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六、三十七、四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保护分局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5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5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可以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5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6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6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授权自然保护区腾冲分局行使。 |
6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于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66 | 对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2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
6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违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三)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2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6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四)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2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69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擅自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五):擅自挖取树根,采集枝叶、果实、种子,剔剥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于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六项:(六)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于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于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八):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没收采挖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于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于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5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于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7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超标排放污水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1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分局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0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2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5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4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5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86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87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8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89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0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2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3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4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5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6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7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8 | 森林公安官渡分局 | 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及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各乡镇林业站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99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于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授权各木材检查站、检疫局行使 |
100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于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授权各木材检查站、检疫局行使 |
101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于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授权各木材检查站、检疫局行使 |
102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于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授权各木材检查站、检疫局行使 |
103 | 腾冲县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于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授权各木材检查站、检疫局行使 |
104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05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于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06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于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07 | 官渡区农林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于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 |
10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应当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界标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一般湿地的界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09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湿地范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1 | 腾冲县林业局 | 对擅自在湿地内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五)采矿、采挖泥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2 | 腾冲县林业局 | 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3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湿地范围内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采矿、采挖泥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湿地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5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湿地内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湿地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乱扔垃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湿地内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19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湿地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擅自猎捕野生动物;(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2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湿地内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2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集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2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23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地方性法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于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委托稽查大队、各中队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法规制授权北海湿地管理所行使 |
12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5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 部门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在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9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3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5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6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8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 部门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体及违法 所得,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9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部门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第十二条: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稚本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0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1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2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3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4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水产品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水产品养殖企业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的水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养殖者承担。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由于机构改革调整,原官渡区农林局的职能职责:渔业行政管理和水生动物检疫、水生食品安全职责划入官渡区农林局。 我局建议划除。 |
145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未按照水产苗种许可的范围、种类生产水产苗种的,或者出售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应责令改正,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官渡区农林局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农林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由于机构改革调整,原官渡区农林局的职能职责:渔业行政管理和水生动物检疫、水生食品安全职责划入官渡区农林局。 我局建议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