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发布时间:2016-12-1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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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官渡区农林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六项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1、检查责任: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进行通报批评,并调减下一年度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计划; 3. 事后管理责任: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检查情况汇总、归档备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 2、 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3、 擅自调整使用计划和不按批准项目实施的;连续两年逾期30个工作日不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4、 弄虚作假占用、征收和征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二、第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分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 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