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官渡区农林局 | 木材运输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部门规章:《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 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法定材料)。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检验盖章;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运输检查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报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4、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5、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十六条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木材检查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官渡区农林局 | 森林植物检疫检查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车站、机扬、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2. 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3. 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八条第二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森检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森检检查站,开展森检工作。 | 1.检查责任: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根据情况派员参加当地道路或木材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情况核查;2.处置责任: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对构成违法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补检、停止调运、给予行政处罚等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补检、停止调运、给予行政处罚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构成犯罪行为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或发生特大疫情时开展植物检疫检查工作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疫检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官渡区农林局 | 森林防火检查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防火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3.移送责任:对违法用火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森林防火检查情况进行归档备查,并督促落实反馈整改情况;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好的予以批准的;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5.未及时采取森林防火扑救措施的;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官渡区农林局 | 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责任制检查(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检查)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州(市)、县(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签订的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评,制订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 1、检查责任: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资金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上报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进行通报批评,并调减下一年度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计划; 3. 事后管理责任: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对检查情况汇总、归档备查;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不遵守相关纪律,出现吃、拿、卡、要的; 2. 未按标准进行检查,违反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的; 3. 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对检查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 |
5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因玩忽职守,造成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延误,疫情传播、蔓延的,或者擅自公开有关监测信息、编造虚假监测信息,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直接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第二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对检查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 |
6 | 官渡区农林局 | 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保护机构,湿地保护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监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47号:(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通报、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 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未组织开展检查的; 2.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但放弃、推诿、拒不作出处置措施,造成湿地资源遭受破坏或损失的; 3. 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的; 4. 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湿地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 2. 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3.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对检查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 |
7 | 官渡区农林局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取消经营利用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取消经营利用资格或取消经营利用资格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害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直接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对检查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 |
8 | 官渡区农林局 |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六)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制度,检验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林业局第21号令)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第十九条: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一)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贮藏的用于销售的林木种子;(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 | 1.委托责任:委托检查的部门按每年造林计划,制定委托单,下达检查任务给承检单位。 2. 检查责任: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苗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 3. 事后管理责任: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 未按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 3. 承检方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在10内未给出书面答复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木种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二条:当事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9 | 官渡区农林局 | 云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 | 规范性文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40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 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 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起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建议不列入 |
10 | 官渡区农林局 | 农药残留量检测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在采收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禁止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未进行检测。 2、 未校准进行农残留量检测,并上报检测结果。 3.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