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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7762-201612-016990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12-13 10:10
名 称: 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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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发布时间:2016-12-13 10:10 浏览次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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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官渡区农林局林权抵押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林权证及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抵押林权价值评估报告(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以及其他材料。林权登记机关应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2010年3月15日)第三十条 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 其它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登记的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给予登记的。

2、 对不在规定期限内时限内办结的。

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规范性文件:《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2010

年3月15日)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分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     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官渡区农林局林权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五条。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勘验、公告阶段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勘验,并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3、审查、登记阶段责任: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报县人民政府发证;对不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它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或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

2、 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3、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分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     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官渡区农林局林权流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五条。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交易双方在林权服务中心流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可流转或者不可流转的决定(不可流转的应当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 其它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流转的或对不符合流转条件同意流转的。

2、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1月1日云南省林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条件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分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     官渡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内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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