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农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发布时间:2016-12-1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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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官渡区农林局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4日实施 林业部令)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裁决或者不予裁决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裁决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 其它责任: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不给予受理的。 2、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窗口,电话号码:0871-6719685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 2、纪检监察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67183042;3、信函投诉:官渡区农林局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邮政编码:650200;4、网站:官渡区农林局门户网站(http://www.kmgdagri.gov.cn),电子邮箱:tlb203@126.com.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代县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